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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簡字第 74 號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74號原 告 鄺定凡被 告 臺南市政府代 表 人 賴清德上列當事人間使用牌照稅罰鍰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年1月16日寄存於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並於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効力,本件於同年月26日發生送達之効力,於同年月21日已屆滿5日。未據補費,有本院103年1月2日之繳費查詢簡答表附卷。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下略)註: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準用第264條前段規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謝竣閎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使用牌照稅罰鍰
裁判日期:2014-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