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74號抗告人即原 告 鄺定凡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南市政府間因使用牌照稅罰鍰事件,對於民國103年2月14日本院102年度簡字第74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抗告應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應依限補繳之,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竣閎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