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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簡字第 76 號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76號原 告 林鵬飛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南市政府稅務局間使用牌照稅罰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據原告尚未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竣閎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使用牌照稅罰鍰
裁判日期:2013-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