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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簡字第 7 號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7號原 告 林鵬飛被 告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代 表 人 施栢齡上列原告因使用牌照稅罰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二、應提出補正起訴狀繕本或影本1份。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竣閎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使用牌照稅罰鍰
裁判日期:2013-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