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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簡字第 81 號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81號原 告 張月霞訴訟代理人 陳亮佑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英得會計師訴訟代理人 陳品嘉會計師被 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代 表 人 洪吉山訴訟代理人 彭玉櫻受 罰 人 鄭甘雪上列受罰人因原告張月霞與被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為證人而不到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鄭甘雪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理 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行政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行政訴訟法第14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院受理前開事件,受罰人為證人,經通知於民國103年7月1日、103年7月22日、103年11月28日到場應訊,該受罰人均已收到通知,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受罰人雖曾103年11月18日具狀陳明稱「在選期間協助宗親輔選,無法前來」云云,但協助輔選與作證人尚無衝突,其陳理由並不正當,應認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李淑惠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裁判日期:2014-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