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姜豐田上列再審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102年度簡字第30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73 條規定,須對於確定之終局判決為之,未確定之判決應依上訴程序聲明不服。當事人對於未確定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且性質上無庸命其補正,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行政訴訟法第27
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民國(下同)103年1月7日對於本院102年12月26日102年度簡字第30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有本院蓋於再審狀之日期戳記可稽。經查,再審原告於103年1月3日收受系爭判決書,始於103年1月10日對於系爭判決提起上訴,有本院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可見再審原告未俟系爭判決確定,逕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再審之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78 條第1 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謝竣閎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