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簡字第 1 號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號原 告 顏郁伈被 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改制為勞動部)代 表 人 潘世偉訴訟代理人 吳嘉純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勞工保險爭議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103年4月7日上午10時於本院第三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二、原告起訴時,原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被告,嗣該機關自民國103年2月17日起,變更組織為勞動部,應由改組後之機關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並此指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堯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方柔尹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就業保險法
裁判日期:2014-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