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37號原 告 空軍防空砲兵指揮部代 表 人 周啟天訴訟代理人 呂盈璇
林佳慧吳勇欽上列原告與被告莊志豪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堯讚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方柔尹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