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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簡字第 33 號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33號原 告 黃宗興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稅務局間因使用牌照稅罰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註: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準用第265條規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淑惠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使用牌照稅罰鍰
裁判日期:2014-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