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26號抗 告 人即被 告 陳昱元相 對 人即原 告 國立澎湖科技大學代 表 人 王瑩瑋訴訟代理人 許光志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立澎湖科技大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本院104年度簡字第26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7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4年11月23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謝竣閎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