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3號原 告 陸軍軍官學校學員生指揮部學生第二營法定代理人 蘇恒生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呂海維 住同上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蘇川平間請求返還溢領薪資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據原告前於支付命令程序已繳納新臺幣500元,惟經被告異議後轉至本院簡易庭行簡易訴訟程序,並於審理後認本件應屬行政訴訟而裁定移送至本院行政訴訟庭,原告尚應補納新臺幣1,500元裁判費而未繳納(參本院卷附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竣閎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