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4號原 告 梅虹銮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龍崎區公所間因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4號原 告 梅虹銮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龍崎區公所間因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