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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簡字第 63 號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63號原 告 柯超元被 告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代 表 人 羅秉成上列當事人間涉訟輔助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大安區,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侯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裁判案由:涉訟輔助
裁判日期:2016-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