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63號原 告 柯超元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間涉訟輔助事件,對於民國105年7月18日本院105年度簡字第63號行政訴訟移轉管轄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