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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簡字第 94 號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94號原 告 莊藍素貞上列原告因農保爭議等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次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其訴狀未載明被告機關及為適當之起訴聲明,且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5年10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5年11月3日由其同居人代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5頁)。查原告並未依前開裁定另行提出正確之起訴書狀,次經查詢本院收費處,原告迄至105年12月1日止,仍未繳款,復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本院卷第41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謝竣閎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裁判案由:農保爭議等
裁判日期:2016-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