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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簡字第 91 號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91號原 告 林阿慧上列原告因退休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5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載列被告機關名義、被告機關地址及其正確之代表人姓名、地址,並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查原告提出本件訴訟,將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與該局局長羅五湖,以及勞動部與該部部長郭芳煜均列為被告機關及代表人,且被告亦未載明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本件起訴之格式與法律尚有未合。是此,原告應確定本件訴訟之被告機關究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或勞動部,抑或原告仍欲同時對此二機關起訴,載明於起訴狀被告欄處,並載明訴之聲明後(本件起訴標的為勞動部勞工保局所核定之退休金差額,為課予義務之訴,訴之聲明格式如下:一、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二、被告對於原告○○年○月○○日申請,應作成准予核付退休金新臺幣○○○○元之行政處分。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後,重新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繕本或影本到院。

二、又經訴願程序者,提出於行政法院之起訴狀宜附具訴願決定書,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2項亦有明文,原告提出上開補正時,亦應一併附具訴願決定書影本,如有原處分影本,亦應一併提供。如本件原告對被告機關所作出之退休金核定處分不服未提出訴願,甚至被告機關迄今並未對原告之退休金作出核定之處分時,應先俟訴願救濟終了後,再向本院提出行政訴訟,方屬適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裁判案由:退休
裁判日期:2016-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