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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簡字第 91 號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91號原 告 林阿慧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 表 人 羅五湖上列當事人間退休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事實概要:緣原告於105年3月22日申請其勞工退休金,案經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審查,結算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本金為新臺幣(下同 )73萬6,272元,累積收益8萬7,382元,乃以105年3月30日保退四字第105041012601號函核定,核發原告勞工退休金82萬3,654元。原告不服,遂向勞動部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本件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段○號,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裁判案由:退休
裁判日期:2016-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