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4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水吉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間請求徵收補償事件,對於民國106年10月17日本院106年度簡字第45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是本件上訴裁判費應為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