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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簡字第 70 號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70號原 告 蔡紘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地政局間請求徵收補償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裁判案由:請求徵收補償
裁判日期:2017-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