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86號原 告 吳文香被 告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代 表 人 林炎成上列當事人間車輛拖吊保管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撤銷訴訟,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須以經過訴願為前提,未經過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此觀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因車輛拖吊保管事件,具狀提起行政訴訟,未檢附訴願決定書到院,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年5月28日裁定命其依法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5月30日由原告本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1頁)。查原告迄至107年7月9日止,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參(本院卷第33、34頁)。又自被告答辯資料觀之,已足見本件尚未經過合法之訴願程序,依首開說明,其起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