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號聲明異議人即債務 人 莊茂榮等 (共111人姓名地址、詳如附表所示)共同送達代收人 蘇明道律師相 對 人 臺南市政府代 表 人 賴清德相 對 人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代 表 人 方進呈相 對 人 臺南市市場處代 表 人 陳建棠前三人共同代 理 人 蔡淑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於106年3月22日具狀聲明異議就執行名義就是否為行政契約有無合法有效成立及本件攤位屆期後續收租金,是否轉為不定期之租約而應適用土地法第100條,非有法定之情況不得請求遷讓房屋之爭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人即債務人等111人之異議均駁回。
聲明異議費用由聲明異議人等111人共同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第1項囑託代為執行之執行名義有異議者,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裁定之。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聲明異議人對執行名義有無合法有效成立及行政契約約定逕受強制執行係附有條件,條件已否成就有爭執,係對執行名義異議,即非受囑託之民事執行處裁定而屬本庭之職權。
二、本件聲明異議之債務人莊茂榮等111人聲明意旨均如附件之行政聲明異議狀影本所載。
三、經核本件債權人臺南市政府、及其所屬之經濟發展局、臺南市市場處聲請執行遷讓返還臺南市麻豆區市四公有零售市場之攤(舖)位,係因債權人依臺南市公有零售市場之攤(舖)位使用行政契約(下稱系爭契約),均有約定行政程序法之逕付執行約款,例聲證1號編號1契約第14條:「乙方如有違反本契約之約定者,同意接受甲方依行政程序法第148條規定,以本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名義逕為執行」、聲證1號編號40契約第16條:「乙方依本契約所負擔之義務不履行時,同意接受甲方依行政程序法第148條規定,以本契約為強制執行名義逕為執行」,聲請人自得依聲證1契約上揭約款、行政程序法第148條第1項、行政訴訟法第306條規定,以聲證1號契約為執行名義,請求准予執行。
四、債務人於聲明異議中主張意旨以:…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系爭契約之性質應非行政契約,而與民法第421條第1項所規定之「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之要件相當,應屬私法上之租賃契約,自不因系爭契約載有行政契約等字義而受影響云云。經查,同一聲明異議之理由,前於105年7月10日經本院裁定後,債權人提起抗告,上級法院即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以105年度抗字第5號裁定理由以:…本件抗告人於100年至102年間就系爭市場之攤(舖)位,與相對人簽訂系爭契約,使用期間均至103年3月31日屆滿。抗告人因系爭市場老舊,基於公共安全考量,遂於上開使用期間屆滿後未再與相對人續訂行政契約,抗告人嗣於104年11月18日以系爭契約上均訂有期滿收回或期滿無條件返還攤舖位之約定,依行政程序法第148條之規定,向原審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經遭駁回,遂提起本件抗告。經查,南市自治條例於101年8月31日廢止,故系爭契約有2版本,一為訂約日為100年6、7月等,其契約(下稱廢止前契約)第10條均規定:「臺南市零售市場管理自治條例規定為本契約約定事項,有關市場攤舖位之使用、管理、變更使用人名義等相關規定,悉依該自治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該自治條例如有修正,從其修正後之規定。」經核南巿自治條例於第9條、第12條、第27條、第28條、第29條、第29條之1均同有上開零售市場管理條例關於公有巿場攤(舖)位之申請須經核准、停業須經主管機關核准、逾期未繳使用費加收滯納金、主管機關得處使用人停業處分等規定。又零售市場管理條例係於96年7月11日公布施行,則本件抗告人於100年至102年間就其所設公有零售巿場之管理事項,本有零售市場管理條例之適用。另一為訂約日為101年5月、6月、7月、12月、102年3月、4月、7月等,其契約(下稱廢止後契約)第13條均修正為:「本契約未約定事項,悉依據零售巿場管理條例及相關法令辦理。」參以廢止後契約亦有將公有巿場攤(舖)位之申請須經抗告人核准、停業須經抗告人核准、逾期未繳使用費加收滯納金、相對人有違反約定情事,抗告人得廢止攤(鋪)位使用,並終止契約等規定訂於契約條款中(廢止後契約第1條、第3條、第5條、第9條參照)。足見系爭契約(廢止前及廢止後)均非單純公有巿場攤(舖)位租賃關係所能概括之,應認系爭契約關於公有市場與使用人間屬公法關係等理由。認「原裁定未詳究前開解釋契約性質之重要事項,而以前揭理由,認本件系爭契約為私法契約性質,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容有未洽。抗告意旨據以指摘,求為廢棄,為有理由,合將原裁定廢棄,並發回原審法院。」一節,有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抗字第5號強制執行事件之裁定正本附卷(本院卷第16頁)足稽。聲明異議人等猶執前詞,聲明異議即無可採。
五、聲明人異議意旨另以:…異議人等人個別所承租之系爭攤位係各別坐落於台南市麻豆區市四公有零售市場之建築房屋內之特定區域,故聲明異議人等人所個別承租者,係土地法所稱之房屋之一部,應有土地法第100條之適用;再查,本件系契約雖於103年3月31日租約期滿,然聲請人仍繼續向聲明異議人等人收取租金,而聲明異議人等人亦仍交付租金予聲請人,應認…,兩造成立不定期租賃契之法律關係,又本件租賃物為房屋,故聲請人非有土地法第100條所規定之例外情況,不得向聲明異議人等人請求遷讓房屋,兩造租賃關係仍然存在,聲明異議人所求,自屬有據云云。
按「房屋,指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房屋稅條例第2條第2款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建築法第4條亦定有明文。本件聲明異議人等所承租者,僅係市場內各別之攤位(舖),並非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之市場建築物。而土地法第100條所定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443條第1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係對房屋租賃收回房屋之限制,旨在保護弱勢之租屋者,與本件營業用攤位之承租迥不本同,至無該規定之適用。聲明異議人據此為由聲明異議,顯係對土地法第100條規定之誤解。此部分異議之理由,亦無可採。
六、本件契約既屬行政契約,且依行政程序法第148條約定逕受強制執行,其執行名義即屬合法有效。本院准予強制執行核無不合。且非屬房屋之租賃。聲明異議人莊茂榮等111人執此理由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本件聲明異議人即債務人異議,均應予駁回。聲明費用應用聲明人共同負擔。
七、依行政訴訟法98條第1項前段、第306條第2項第3項,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麗珍附表:
┌──┬────┬───────────────────┐│編號│ 姓名 │ 住 址 │├──┼────┼───────────────────┤│ 1 │莊茂榮 │臺南市○○區○○里0000000號 │├──┼────┼───────────────────┤│ 2 │楊博欽 │臺南市○○區○○里○○路○○○號 │├──┼────┼───────────────────┤│ 3 │李進生 │臺南市○○區○○路○○○○號 │├──┼────┼───────────────────┤│ 4 │陳文政 │臺南市○市區○○里00000000號 │├──┼────┼───────────────────┤│ 5 │沈秋絨 │臺南市○○區○○里○○路○○○○○號 │├──┼────┼───────────────────┤│ 6 │黃保護 │臺南市○○區○○里○○路○○○○○號 │├──┼────┼───────────────────┤│ 7 │邱美 │臺南市○○區○○里○○街○○號 │├──┼────┼───────────────────┤│ 8 │謝江默 │臺南市○○區○○里○○○000號 │├──┼────┼───────────────────┤│ 9 │陳碧麵 │臺南市○○區○○里○○路○○號之4 │├──┼────┼───────────────────┤│ 10 │邱金華 │臺南市○○區○○里○○街○○○○號 │├──┼────┼───────────────────┤│ 11 │李峻羽 │臺南市○○區○○里00000000號 │├──┼────┼───────────────────┤│ 12 │李榮三 │臺南市○○區○○里○○○000號 │├──┼────┼───────────────────┤│ 13 │李治靜 │臺北市○○路○段○○○號12樓之2 │├──┼────┼───────────────────┤│ 14 │莊許美芬│臺南市○○區○○里○○路○○巷○號之7 │├──┼────┼───────────────────┤│ 15 │莊曜瑋 │臺南市○○區○○里○○路○號之2 │├──┼────┼───────────────────┤│ 16 │黃吳金釵│臺南市○○區○○里000號 │├──┼────┼───────────────────┤│ 17 │林王雪雲│臺南市○○區○○里○○街○號之8 │├──┼────┼───────────────────┤│ 18 │林建廷 │臺南市○○區○○里○○路○號 │├──┼────┼───────────────────┤│ 19 │吳瑞福 │臺南市○區○○里○○路○○○○號 │├──┼────┼───────────────────┤│ 20 │李堃毅 │臺南市○○區○○里○○路○○號 │├──┼────┼───────────────────┤│ 21 │羅張粉 │臺南市○○區○○里○○路○○號 │├──┼────┼───────────────────┤│ 22 │朱淑美 │臺南市○○區○○里○○路○號之1 │├──┼────┼───────────────────┤│ 23 │姜雲英 │臺南市○○區巷○里○○路○號之3 │├──┼────┼───────────────────┤│ 24 │胡淑美 │臺南市○○區○○里0鄰○○000號 │├──┼────┼───────────────────┤│ 25 │吳秋水 │臺南市○○區○○里○鄰○○路○○號 │├──┼────┼───────────────────┤│ 26 │陳淑雅 │臺南市○○區○○里○○路○○號之3 │├──┼────┼───────────────────┤│ 27 │曾蔡玉真│臺南市○○區○○里0號之2 │├──┼────┼───────────────────┤│ 28 │陳豐益 │臺南市○○區○○里○○路○號之7 │├──┼────┼───────────────────┤│ 29 │李榮斌 │臺南市○○區○○里○○○00號 │├──┼────┼───────────────────┤│ 30 │王端 │臺南市○○區○○里○○路○○巷○○○○號 │├──┼────┼───────────────────┤│ 31 │李塗印 │臺南市○○區○○里○○○0號 │├──┼────┼───────────────────┤│ 32 │吳榮宗 │臺南市○○區○○里○○路○號之38 │├──┼────┼───────────────────┤│ 33 │陳永昌 │臺南市○○區○○里○○○00號之8 │├──┼────┼───────────────────┤│ 34 │吳慶堂 │臺南市○○區○○里○○○路○○○巷○○號 │├──┼────┼───────────────────┤│ 35 │陳西湖 │臺南市○○區○○里○○○0號之6 │├──┼────┼───────────────────┤│ 36 │吳瑞明 │臺南市○○區○○里○○路○○號之3 │├──┼────┼───────────────────┤│ 37 │王李秀麗│臺南市○○區○○里○○路○○號之2 │├──┼────┼───────────────────┤│ 38 │吳慶瑞 │臺南市○○區○○里○○○路○○○巷○○號 │├──┼────┼───────────────────┤│ 39 │李茂記 │臺南市○○區○○里○○路○○號之2 │├──┼────┼───────────────────┤│ 40 │陳昆仁 │臺南市○○區○○里○○街○號之8 │├──┼────┼───────────────────┤│ 41 │張振和 │臺南市○○區巷○里○○路○○號之1 │├──┼────┼───────────────────┤│ 42 │吳陳春芷│臺南市○○區○○里○○街○○號之8 │├──┼────┼───────────────────┤│ 43 │李連樹 │臺南市○○區○○里○○路○○號之9 │├──┼────┼───────────────────┤│ 44 │羅明朝 │臺南市○○區○○里○○街○○○號 │├──┼────┼───────────────────┤│ 45 │李丙寅 │臺南市○○區○○里○○路○○○號 │├──┼────┼───────────────────┤│ 46 │李和慶 │臺南市○○區○○里○○路○○號之7 │├──┼────┼───────────────────┤│ 47 │陳龍輝 │臺南市○○區○○里○○街○○號之2 │├──┼────┼───────────────────┤│ 48 │李崑進 │臺南市○○區○○里○○○00號之6 │├──┼────┼───────────────────┤│ 49 │洪榮豐 │臺南市○○區○○里○○街○○巷○○號 │├──┼────┼───────────────────┤│ 50 │曾春滿 │臺南市○○區○○里○○○街○○號 │├──┼────┼───────────────────┤│ 51 │林謝雪霞│臺南市○○區○○里○○路○○號之5 │├──┼────┼───────────────────┤│ 52 │陳許素鑾│臺南市○○區○○里○○路○○號之14 │├──┼────┼───────────────────┤│ 53 │方金鳳 │臺南市○○區巷○里○○路○○巷○○號 │├──┼────┼───────────────────┤│ 54 │郭書彰 │臺南市○○區○○里○○路○○號之3 │├──┼────┼───────────────────┤│ 55 │李添進 │臺南市○○區○○路○○號 │├──┼────┼───────────────────┤│ 56 │柯李省 │臺南市○○區○○里○○街○○○巷○號 │├──┼────┼───────────────────┤│ 57 │林書賢 │臺南市○○區○○里0鄰○○○00號 │├──┼────┼───────────────────┤│ 58 │林書煌 │臺南市○○區○○里00○00號 │├──┼────┼───────────────────┤│ 59 │郭添順 │臺南市○○區○○里○○路○號之1 │├──┼────┼───────────────────┤│ 60 │郭蘇來好│臺南市○○區○○里○鄰○○路○○號之5 │├──┼────┼───────────────────┤│ 61 │陳美香 │臺南市○○區○○里○○路○○號 │├──┼────┼───────────────────┤│ 62 │李龍樑 │臺南市○○區○○里○○○00號之2 │├──┼────┼───────────────────┤│ 63 │李忠直 │臺南市○○區○○里0鄰○○000號之4 │├──┼────┼───────────────────┤│ 64 │林呂月霞│臺南市○○區○○里○○街○○號 │├──┼────┼───────────────────┤│ 65 │林焜鍾 │臺南市○○區○○路○號 │├──┼────┼───────────────────┤│ 66 │李清華 │臺南市○○區○○里○○路○○○號 │├──┼────┼───────────────────┤│ 67 │林穎課 │臺南市○○區○○里○○00號之15 │├──┼────┼───────────────────┤│ 68 │郭奇茂 │臺南市○○區○○里○○00號之14 │├──┼────┼───────────────────┤│ 69 │楊海龍 │臺南市○○區○○里○○路○○○號 │├──┼────┼───────────────────┤│ 70 │盧林市 ○○○市○○區○○里○○路○號之5 │├──┼────┼───────────────────┤│ 71 │李明祿 │臺南市○○區○○里○○路○○號 │├──┼────┼───────────────────┤│ 72 │李明福 │臺南市○○區○○里○○路○○號 │├──┼────┼───────────────────┤│ 73 │李聰江 │臺南市○○區○○里○○路○○巷○號之10 │├──┼────┼───────────────────┤│ 74 │林世宗 │臺南市○○區○○里○○路○○號之1 │├──┼────┼───────────────────┤│ 75 │江林麗雲│臺南市○○區○○里○○路○○號之2 │├──┼────┼───────────────────┤│ 76 │李南輝 │臺南市○○區○○里○○路○○號之2 │├──┼────┼───────────────────┤│ 77 │李英彰 │臺南市○○區○○里○○路○○號之2 │├──┼────┼───────────────────┤│ 78 │陳郭秀美│臺南市○○區○○里○○路○○號之5 │├──┼────┼───────────────────┤│ 79 │莊福仁 │臺南市○○區○○里○○路○號 │├──┼────┼───────────────────┤│ 80 │莊潘羗 │臺南市○○區○○里○○路○號 │├──┼────┼───────────────────┤│ 81 │黃麗茹 │花蓮縣○○鄉○○村○○路○○巷○○號 │├──┼────┼───────────────────┤│ 82 │徐嘉昌 │臺南市○○區○○里○○路○○號9樓之2 │├──┼────┼───────────────────┤│ 83 │徐進福 │高雄市○○區○○里○○○街○○號 │├──┼────┼───────────────────┤│ 84 │林忠煌 │臺南市○○區○○里○○路○○號 │├──┼────┼───────────────────┤│ 85 │李劉仙女│臺南市○○區巷○里○○路○○號 │├──┼────┼───────────────────┤│ 86 │莊耀添 │臺南市○○區○○里○○路○○號之2 │├──┼────┼───────────────────┤│ 87 │莊志綱 │臺南市○○區○○里○○街○號之16 │├──┼────┼───────────────────┤│ 88 │洪光庭 │臺南市○○區○○里○○路○○號之17 │├──┼────┼───────────────────┤│ 89 │洪槐青 │臺南市○○區○○里○○路○號之1 │├──┼────┼───────────────────┤│ 90 │莊錦富 │臺南市○○區○○里○○路○○號之16 │├──┼────┼───────────────────┤│ 91 │林青霞 │臺南市○○區○○里○○路○○○○○號 │├──┼────┼───────────────────┤│ 92 │郭林桃 │臺南市○○區○○里○○路○○號之9 │├──┼────┼───────────────────┤│ 93 │方士榮 │臺南市○○區○○里○○路○號 │├──┼────┼───────────────────┤│ 94 │林陳櫻桃│臺南市○○區○○里○○○路○○○號 │├──┼────┼───────────────────┤│ 95 │郭讚樺 │臺南市○○區○○里○鄰○○路○號之1 │├──┼────┼───────────────────┤│ 96 │郭清竹 │麻豆郵政4號信箱 │├──┼────┼───────────────────┤│ 97 │郭達陽 │臺南市○○區○○里○○路○○號之3 │├──┼────┼───────────────────┤│ 98 │郭達雄 │臺南市○○區○○里0號之2 │├──┼────┼───────────────────┤│ 99 │羅下 │臺南市○○區○○里○○街○○○號 │├──┼────┼───────────────────┤│100 │郭金英 │臺南市○○區巷○里○○路○○號之2 │├──┼────┼───────────────────┤│101 │陳威任 │臺南市○○區○○里○○路○○○號 │├──┼────┼───────────────────┤│102 │莊賀舜 │臺南市○○區○○里○○路○○○○○號 │├──┼────┼───────────────────┤│103 │梁陳玉綿│臺南市○○區○○里○○路○○號 │├──┼────┼───────────────────┤│104 │王林秋月│臺南市○○區○○里○○路○○號之5 │├──┼────┼───────────────────┤│105 │王曾麗金│臺南市○○區○○里○○路○○號 │├──┼────┼───────────────────┤│106 │許秀薇 │臺南市○○區○○里○○路○號之13 │├──┼────┼───────────────────┤│107 │方沈秀英│臺南市○○區○○里○○路○○號 │├──┼────┼───────────────────┤│108 │高明城 │臺南市○○區○○里00000000號 │├──┼────┼───────────────────┤│109 │蔡招鳳 │臺南市○○區○○里○○路○○號之1 │├──┼────┼───────────────────┤│110 │吳素蘭 │臺南市○○區○○里○○路○號 │├──┼────┼───────────────────┤│111 │施演繹 │臺南市○○區○○路○○○○○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