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稅簡字第9號原 告 施博文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等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0日所為107年度稅簡字第9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周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