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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簡再更一字第 1 號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再更一字第1號再審原告 韋文梵再審被告 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代 表 人 王志龍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鄭美玲律師楊宜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宿舍事務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107年4月1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辯論,特此裁定。再審被告應提出工友王朝慶及王忠慶宿舍申請書或宿舍公證資料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侯 明 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裁判案由:有關宿舍事務
裁判日期:2018-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