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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簡字第 13 號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紀宗泰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間營造業法事件,對於民國107年6月14日本院107年度簡字第13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是本件上訴裁判費應為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裁判案由:營造業法
裁判日期:2018-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