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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簡字第 34 號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34號原 告 李漢停即崇愛動物醫院被 告 臺南市政府代 表 人 李孟諺訴訟代理人 曾文利

費偉鈴石成展上列當事人間因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107年9月2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辯論,原告及被告均須向本院陳報獸醫師鄒伊涵之身分證字號及地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侯 明 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 世 明

裁判日期:2018-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