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34號
107年12月19日辯論終結原 告 李漢停即崇愛動物醫院被 告 臺南市政府代 表 人 李孟諺訴訟代理人 曾文利
費偉鈴石成展上列當事人間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事件,原告不服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衛部法字第1073160077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5,076元由原告負擔。(原告應給付被告新台幣538元。)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訴願決定撤銷原告違反管制藥品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部分,原告僅就違反管制藥品條例第8條第2項起訴,所以本院僅就原告違反管制藥品條例第8條第2項部分審理。
貳、實體方面:
一、爭訟概要:原告係獸醫師,為「00動物醫院」(管制藥品登記證字號:OBZ000000000;地址:台南市○○路○○○號)之負責人及管制藥品管理人,經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於106年3月21日派員至該機構查核,查獲原告使用管制藥品未完整製作診療紀錄,原告至衛生局陳述意見後,被告機關臺南市政府仍認其違反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第2項規定,爰依同條例第39條第1項規定,以106年8月16日府衛食藥字第0000000000A號裁處書處原告新臺幣(下同)6萬元罰鍰。
原告不服,於106年8月25日經被告機關衛生局層轉向衛生福利部提起訴願,復於106年9月25日、10月23日、11月13日及28日補充理由,經訴願決定認原告違反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違反第6條第1項部分證據不足,惟仍駁回訴願,於是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
(一)主張要旨:⒈原處分機關衛生局稽查時,命不具管理權責之櫃檯銷貨員胡0惠接受稽查顯有違失。
⒉00動物醫院係以紙本病歷為主,不應以電子病歷為稽查對象。
⒊被告明知原告在場所二樓會診,卻未通知,故意向一樓櫃
台之美容師及寵物食品及用品銷貨員胡0惠實行稽核,於原告未獲告知情況,謊稱其已通知原告,於原告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僅供內部的電子文件而為裁罰依據,率認有未依規定登錄診療紀錄之情事。
⒋原告非使用第1至3級管制藥品,被告無權審核原告是否違反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二)聲明: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三、被告答辯及聲明:
(一)答辯要旨:⒈本府衛生局稽查人員向其出示機關識別證及表明查核目的
後,胡君即轉知人在樓上開刀房進行手術之原告。106年3月21日管制藥品實地稽核現場紀錄表,已詳細記載查核情形,並勾選缺失項目(處方使用管制藥品未依規定登錄診療紀錄),……,經原告所屬胡姓櫃檯銷貨員(領有藥師證書)於「管制藥品管理人簽章」欄位簽名並註記「代」,且於機構印信戳記加蓋「00動物醫院」機構名稱章,足見其接受稽查時已瞭解查核情形並代原告簽名蓋章…。此外訴願決定書第六頁:「原告有多筆寵物電子病歷與紙本病歷負責診療之獸醫師不一致情形…,又黃姓飼主之寵物西西105年8月3日電子病歷未登載使用管制藥品之紀錄,僅記載該寵物左耳約1cm腫塊;而原告提供之寵物西西紙本病歷雖有使用管制藥品之紀錄,…,惟原告之紙本病歷未登載寵物體重,顯與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不符。」⒉原告為獸醫師且為00動物醫院管制藥品管理人,理應瞭解
管制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未於使用管制藥品時確實記載診療紀錄法定內容,本府衛生局裁處6萬元罰鍰,已屬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39條第1項所定罰鍰最低額。
⒊鑒於管制藥品有別於一般藥品,其對民眾健康與生命財產
影響甚鉅,自當從嚴從實加以監督管理,獸醫師、獸醫佐使用管制藥品,應記載診療紀錄,以確保消費者用藥安全之精神,綜上所述,本案符合正當行政程序,且違規情節屬實,故原告未依規定其事實洵堪認定,
(二)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爭點:
(一)被告稽查程序有無違失?
(二)稽查病歷是否以紙本為必要?原告稽查後補以紙本病歷是否可採?
(三)原告配偶胡0惠有藥師資格,且為原告醫院銷售員,有使用現場電腦權限及密碼,且配合開啟管制藥品藥櫃,原告消極不出面,原告配偶胡0惠可否代理提供電子病歷?
(四)第4級管制藥品是否適用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之處罰?
五、本院的判斷:
(一)前提事實:原告係獸醫師,為00動物醫院之負責人及管制藥品管理人,經被告所屬衛生局於106年3月21日派員至該院查核,經原告之配偶胡0惠代理原告提供電子病歷供查核,被告發現原告使用第4級管制藥品「"濟生"ANESVANINJECT ION10毫克/毫升(propofol),安舒麻注射液」(衛署藥製字第042554號)未製作詳實診療紀錄,原告表示其配偶胡0惠無代理權,且原告對電腦操作不熟悉,大部分都以筆書寫病歷為主,應以紙本病歷為查核對象,事後提出紙本病歷供查驗等情。
(二)應適用之法令:⒈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醫師、牙醫師、獸醫師
及獸醫佐非為正當醫療之目的,不得使用管制藥品。」。⒉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醫師、牙醫師使用第一
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應開立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⒊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8條第2項:「獸醫師、獸醫佐使用管
制藥品,其診療紀錄應記載飼主之姓名、住址、動物種類名稱、體重、診療日期、發病情形、診斷結果、治療情形、管制藥品品名、藥量及用法。」⒋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39條第1項:「……違反第6條……第
8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三)本件稽查程序無違法:當時一樓現場有二位在場即胡0惠及林0雲。胡0惠及林0雲均可以通報二樓之原告或其他獸醫師,胡0惠卻無正當理由不通知,被告稽查程序並無違失。
⒈本院庭訊證人胡0惠、石0展、姜0穎、林0雲、鄒0涵、徐0原、游0弘。
⒉原告始終稱胡0惠為美容師及銷售員無代理權限,胡0惠則
稱稽查員未請她告知李0亭及獸醫助理,所以她就不通知正在二樓手術的李0亭,惟查,本件衛生局稽查原告使用管制藥品有無依規定登錄診療紀錄,是何等重大事項,稽查員已出示證件,並當場請櫃台小姐即胡0惠通知在場之獸醫師配合稽查,同時在店內等待數十分鐘,胡0惠亦在場,自應主動通知獸醫師或獸醫助理到場,或請在場之美容師林0雲上樓通知或自行上樓通知始為正途,況00動物醫院登錄資料有三位獸醫師,分別為李0亭、徐0原、鄒0涵,此有台南市政府農業局107年7月24日南市農畜字第1070823591號函(本院卷二第85頁)可依,胡0惠竟毫無作為,諉稱被告稽查員未告知伊等通知原告,實違常情,且原告起訴狀自訴當時獸醫師及獸醫助理在一樓(本院卷二第39、41頁),經庭訊證人後,又改稱沒有獸醫師及獸醫助理在一樓,只有胡0惠及另一美容師林0雲,原告顯有隱瞞並誤導本院之意圖,證人姜0穎到庭證稱到該院後向其出示機關識別證及表明查核目的後,即在樓下等待,伊沒有禁止胡0惠或任何人不得通知在樓上開刀房進行手術之原告或其他獸醫師及獸醫助理,約等了數十分鐘,原告始終不下樓,才請其配偶胡0惠配合稽查(本院卷二第38-51頁)。原告起訴狀稱(本院卷一第39頁)有鄒0涵獸醫師及獸醫助理在一樓現場,苟真在場,胡0惠苟如原告所稱為美容師及銷售員無代理權限,其身為原告配偶,遇稽查時,如原告正在作手術分身乏術,更應請鄒0涵獸醫師及獸醫助理協助稽查,反而自行配合稽查,在稽查不合格後,又改稱伊無代理權限希圖卸責。至於,原告稱稽查人員可自行請獸醫師或獸醫助理協助稽查云云,證人姜0穎稱伊等不認識原告亦不知誰是獸醫師及獸醫助理,胡0惠亦都不請她們出面,另一美容師林0雲亦證稱胡0惠未叫她請二位獸醫師下來,鄒0涵獸醫師亦證稱伊不過問診所內事務,伊當時都在二樓手術,不知情,美容師林0雲亦證稱稽查人員來時「胡0惠小姐在櫃檯」(本院卷二第115頁),鄒0涵獸醫師亦證稱稽查時,如果美容師找不到老闆,會找老闆娘(本院卷二第113頁),可見胡0惠即原告配偶與原告均是醫院內部真正實際負責掌管者無訛,胡0惠自有代理權限。
⒊電腦部分:胡0惠稱有二部電腦,她開啟的電腦是她當美
容師用的,另一部獸醫師專用,另外又有紙本病歷等語,惟查,證人鄒0涵獸醫師及美容師林0雲證稱二部電腦大家均可使用,兩部都沒有密碼(本院卷二第108頁)並無所謂獸醫師專用(本院卷二第108頁),「我有印象的時候就是他(指原告)都打電子病歷」(本院卷二第110頁),胡0惠證言顯不可信,證人游0弘獸醫師亦證稱:使用電子病歷(本院卷二第248頁),如果與李醫師共同手術,我會記載上去(本院卷二第255頁),李先生也是用電子病歷,紙本病歷算是保障的備份(本院卷二第256頁),我沒有看過李醫師的紙本病歷(本院卷二第257頁)什麼內容我不知道(本院卷第260頁),管制藥品一定會寫在電子病歷,再由李醫師去看(本院卷二第259頁)等語,證人徐0原獸醫師亦證稱:
據我所知(李醫師)也是電子病歷為主,沒有看過李醫師的紙本病歷(本院卷二第264頁),共同手術也是以電子病歷為主,也是自己打病歷(本院卷第264頁),可見原告並非不會使用電子病歷,況本件稽查拍照之電子病歷記錄(本院卷二第327-355頁),主要記載專有藥名及處方,則獸醫師竟要在二部不同電腦登載後,再在紙本登載,在三個不同地方登載繁複之藥方、藥名、症狀,此種敘述,顯違背常情,蓋原告如不諳電腦,就無須製作電子病歷,直接記錄紙本即可,電子病歷必是空白。豈有供美容師看的,還記載詳細英文藥方等,且蓋有李0亭章,可見電子病歷係李0亭平常製作,參之多位證人證述,原告稱不電腦云云顯係畏罰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管制藥品部分未依法記載詳實,至被告稽查人員查獲後,原告再事後製作紙本病歷,企圖隱瞞違失。胡0惠為其配偶則事後想脫免被查獲之違失,極力脫免處罰意圖甚明。
⒋原告又稱二十餘年來均使用紙本稽查,胡0惠均知情,假
如確實,胡0惠於稽查時更應適時提供紙本病歷供查驗,絕非提供胡0惠所稱供美容師用的電腦內容供查驗,況稽查時,已很明確告知查驗病歷資料,胡0惠豈有在知情的情況,故意不提供紙本病歷,或不請原告下樓提供詳實病歷,而讓稽查員拍照存證之理,可見電子病歷確實存在,紙本病歷係在查獲違失後,事後再行補製作之病歷。又經證人鄒0涵獸醫師及美容師林0雲證稱未見原告使用紙本病歷,且獸醫師看完診均會打電子病歷(本院卷二第108頁),再查,含原告共有三位獸醫師,分別看診,同一日上下午或不同日有相同患者到院,會有不同記載病情,其他獸醫師均以電子病歷記載,原告卻獨自以紙本記載,殊難想像,在患者病情延續狀態下,其他獸醫師如何知悉前次診療之處方及病情,況獸醫師鄒0涵亦表示在職時從未見有紙本病歷(本院卷二第111頁)情事,徐0原、游0弘兩位獸醫師亦表示未見過紙本病歷內容,且電子病歷有原告製作之處方及病情敘述,亦有獸醫師接續診斷,何以另有紙本病歷存在,其他獸醫師卻從未見過內容之理,可見電子病歷確屬存在,原告及胡0惠所稱,無非事後狡辯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⒌原告起訴狀稱胡0惠僅係美容師及銷售員,隱瞞其為原告
配偶之身份及具有藥師資格,企圖誤導本院認為胡0惠僅係一名毫無醫學背景之人,其目的乃在企圖使本院誤認胡0惠毫無管制藥品知職及無能力提供電子病歷,惟查,胡0惠非但為原告配偶且係藥師,更掌管00動物醫院管制麻醉藥品櫃之鑰匙,更能時取得店章之人蓋在稽查表上之人,亦得隨時至郵局幫原告領取管制藥品之代理人(本院卷一第437-438頁),顯非原告在起訴狀所稱無代理能力之人。胡0惠對於受雇於00動物醫院或義務幫忙,始終言語閃爍,忽而稱未受僱,忽而又稱受僱,遇見關鍵問題,就稱不記得,且為原告配偶,語多保留,綜觀其餘證人之證詞,相互交叉比對,其證詞本院認為難於採信。
⒍另查卷附之106年3月21日管制藥品實地稽核現場紀錄表(
本院卷一第95頁),已詳細記載查核情形,並勾選缺失項目(處方使用管制藥品未依規定登錄診療紀錄),該紀錄表下方亦有「本表查填事項與事實相符,並無異議,且查核人員無不法情事」之文字,經原告配偶胡0惠兼櫃檯銷貨員於「管制藥品管理人簽章」欄位簽名並註記「代」,且於機構印信戳記加蓋「00動物醫院」圓戳章,足見其接受稽查時已瞭解查核情形並代原告簽名蓋章。
⒎本案稽查人員姜0穎及石0展於稽查時已依法出示識別證及
告知查核目的,並請原告之配偶亦其所稱僱用之櫃檯銷貨員胡0惠,請獸醫師出面,並在場等待數十分鐘,此有證人即稽查人員姜0穎及石0展到庭證稱沒有制止他去找獸醫師,有叫裡面的小姐去找獸醫師,「有,請他們去找(獸醫師),然後我們有在那邊等了一段時間」(本院卷二第49頁),原告或其他之獸醫師均未出面,其配偶亦事後亦推諉表示稽查人員未請她告知原告下來接受稽查,顯係事後卸責之詞,顯不足採,尚難認被告有原告所指之稽核程序瑕疵情事。
⒏基上所述,原告配偶胡0惠有藥師資格,且為原告醫院銷
售員,有使用現場電腦權限及密碼,且配合開啟管制藥品藥櫃,胡0惠故意不告知原告,原告亦消極不出面,原告配偶胡0惠自得代理提供電子病歷供被告機關稽查人員檢視,被告稽查程序並無違法。
(四)電子病歷及紙本病歷均有違法。原告確實未依規定登錄診療紀錄:
⒈經查原告有多筆寵物電子病歷與紙本病歷負責診療之獸醫
師不一致情形(例如焉姓飼主之寵物皮卡、葉姓飼主之寵物Candy、王姓飼主之寵物喬喬,分別於105年8月5日、6日、10日電子病歷登載游0弘、紙本病歷蓋章之獸醫師卻為原告),又黃姓飼主之寵物西西105年8月3日電子病歷未登載使用管制藥品之紀錄,僅記載該寵物「左」耳約1cm腫塊;而原告提供之寵物西西紙本病歷雖有使用管制藥品之紀錄,病況卻記載「右」耳後腫塊手術、臂部腫塊切除,顯有重大瑕疵與不實,且未記載寵物西西之體重,縱依原告主張以紙本病歷認定其管制藥品使用情形,惟原告之紙本病歷未登載寵物體重,且病歷記載與電子病歷諸有不符且太草率,僅就管制藥品部分作事後謄錄,顯與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不符。
⒉原告電子病歷紀錄與事後提供之紙本病歷紀錄之獸醫師不
相符,有病歷登載不實之事實,「"濟生"安舒麻注射液10毫克/毫升(成分:Propofol)(衛署藥製字第042554號)」之簿冊,登載使用105年8月3日黃0美(西西)、105年08月05日焉0台(皮卡)、105年8月6月葉0華(candy)及105年8月10日王0琬(喬喬)有使用propofol(本院卷二第287頁),惟106年03月21日稽查當時之電子病歷紀錄獸醫師為游0弘(本院卷二第291頁),而106年06月23日陳述意見紀錄表提供之紙本病歷紀錄獸醫師為李0停(本院卷一第411頁),可見電子與紙本病歷諸多不相符合。
⒊原告紙本病歷表日期與內容日期亦登載不實:黃0美(西西
)紙本病歷表頭起始日期為2016年8月2日,惟內容卻有2015年12月15日之病歷登載事項(本院卷二第303頁);焉0台(皮卡)病歷表頭起始日期為105年9月12日,惟內容卻有2015年7月20日之病歷登載事項(本院卷二第311頁);葉0華(candy)病歷表頭起始日期為105年8月12日,惟內容卻有2016年8月6日之病歷登載事項。(本院卷二第317頁),且病歷記載草率,並未完整記載患者所有病況,顯見原告係被查獲之後始抄錄電子病歷,期為應付稽查臨訟所製作,顯不可採。
⒋基上所述,電子病歷及紙本病歷均有違法。原告確實未依
規定登錄診療紀錄,被告認原告違反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尚無違誤。
(五)第4級管制藥品仍須適用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8條第2項之限制:按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醫師、牙醫師使用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應開立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第2項規定「獸醫師、獸醫佐使用管制藥品,其診療紀錄應記載飼主之姓名、住址、動物種類名稱、體重、診療日期、發病情形、診斷結果、治療情形、管制藥品品名、藥量及用法。」可知第4級管制藥品無須開立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但仍須受第2項之限制,即應符合診療紀錄的應登載事項。原告主張第4級不須受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之限制云云,顯誤解法律,不足為採。
(六)原告為獸醫師且為00動物醫院管制藥品管理人,應瞭解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並於使用管制藥品時確實於診療紀錄記載法定應載內容,被告審酌原告之違規行為,裁處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39條第1項所定最低額6萬元罰鍰,並無違反比例原則及行政怠惰情形。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經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一併說明。
七、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經核本件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000元,證人胡0惠、姜0穎、鄒0涵、徐0原、游0弘及美容師林0雲日旅費共3,076元,訴訟費用合計共5,076元,證人石0展放棄請領,被告先行預納徐0原538元,其餘部分原告已繳納,此有卷附之裁判費審核單及收據可稽,原告既受敗訴判決,應負擔上開訴訟費用,自應由原告給付被告538元,併依職權確定之,附此敘明。
八、結論:原處分並無違誤,復查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侯明正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費新臺幣3,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