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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簡字第 36 號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36號抗 告 人即原 告 林義榮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政府工務局間違章建築等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0日所為107年度簡字第36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裁判案由:違章建築等
裁判日期:2018-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