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45號原 告 海軍陸戰隊防空警衛群代 表 人 朱勉銘訴訟代理人 饒智奇
李朝龍上列原告與被告翁雨軒間因返還溢領薪資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應予補繳。
二、復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
119 條第1 項規定,當事人於書狀內引用所執之文書者,應添具該文書原本或繕本或影本;其僅引用一部分者,得祇具節本,而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並未提出繕本及其附屬文件,亦應補正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