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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簡字第 86 號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86號原 告 吳玉蘭被 告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代 表 人 李懷淵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次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其訴狀未為適當之起訴聲明,且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1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11月15日由其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代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3頁)。經查,原告並未依前開裁定另行提出正確之起訴書狀,且迄至107年12月22日止,仍未繳款,復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繳費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本院卷第25頁至第29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18-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