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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交字第 189 號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189號原告吳政乾

之承受訴訟人 吳冠毅

張瑜真被 告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代 表 人 王銘德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之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吳冠毅及張瑜真為原告吳政乾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行政訴訟法第168條、第17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吳政乾於民國108年3月20日死亡,其與被告間交通裁決事件,依法當然停止,茲經本院查明吳冠毅、張瑜真均為原告吳政乾之繼承人,亦均未拋棄繼承,有卷存戶籍資料、查詢表可稽(本院卷第141至143頁、第131至135頁),則依上開規定應由繼承人吳冠毅及張瑜真全體聲明承受訴訟,然本件除吳冠毅以個人名義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外,其餘繼承人並未聲明承受訴訟,且被告就其他繼承人亦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故本院應准許吳冠毅之承受訴訟之聲請外,爰依職權命繼承人張瑜真併為原告吳政乾之承受訴訟人,並與被告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侯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19-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