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7年度交字第83號
107年9月13日辯論終結原 告 黃勻虹被 告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代 表 人 林炎成訴訟代理人 方正忻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107年6月14日南市交裁字第78-SK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審查部分:㈠應適用法令(詳細內容請見附表):
⑴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
⑵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2條第1項、第2項。
㈡因本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是民眾舉發,經查檢舉人對本
件原告於107年4月27日之違規行為,於同年5月3日向警察機關檢舉,經舉發機關調閱錄影畫面查證屬實而予舉發,此部分有舉發通知單、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重新審查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受理檢舉人資料在卷為證(本院卷第57頁、第45至48頁、第71頁)。因此,本件舉發程序合乎程序規定。
二、爭訟概要:原告於106年4月27日7時3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汽車),行經臺南市○○區○○路2段,因為有「汽車駕駛人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違規行為,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中派出所(下稱舉發單位)警員予以製單舉發,之後原告提出申訴,經被告請舉發單位調查結果,仍舊認原告違規事證明確,於是於107年6月14日,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1款及第6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9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原告不服,於是提起本件訴訟。
三、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㈠主張要旨:原告已提出反證影片,被告堅持不接受,只相信檢舉民眾沒有秒數的影片等語。
㈡聲明:撤銷原處分,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答辯及聲明:㈠答辯要旨:
⒈原告於106年4月27日7時3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行經臺南市○○區○○路2段,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經舉發單位警員製單舉發,被告因此裁處原告罰鍰900元,記違規點數1點,並沒有違法。
⒉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變換車道車輛
應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有明確規定。本案經審視民眾檢舉錄影採證光碟(檔案名稱:OOOO-OO.MP4):
⑴影片時間00:00~00:03即2017/4/27上午07:39系爭車輛行駛於機慢車道。
⑵影片時間00:04~00:06即2017/4/27上午07:39系爭車輛
開始自機慢車道變換車道至內側車道,未顯示左側方向燈。⑶影片時間00:07~00:10即2017/4/27上午07:39系爭車輛行駛於側車道。
⒊又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2條第1項規定,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的立法理由:「因警力有限及部分民眾取巧違規成性,為交通秩序混亂原因之一,如能藉民眾利用適當管道檢舉交通違規,除可彌補警力不足外,亦將產生嚇阻效果」可知,上開規定是為了因應現代交通快捷、頻繁之特性,以及交通狀況變化無窮,而警力執法資源有限,因此立法允許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此立法無非基於鼓勵社會公民自覺意識的目的,以民力輔助警力不足,而且與其他攸關社會公益的法律也有類似規定,例如民眾檢舉違章建築、空氣污染、食品衛生等。本案是舉發單位警員接獲民眾檢舉原告於系爭違規時地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檢舉民眾並提供行車紀錄器光碟影像佐證,警員在查證違規屬實後,依據上開規定,製單逕行舉發。而依系爭檢舉錄影光碟所示,違規車輛之車牌號碼、車型、車體顏色及違規時、地皆清楚顯示,且檢視影片中顯示的場景、光影、色澤等,都相當自然,查無任何造假的情事,警員當然可以依法舉發。
⒋最後,依照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20條及第23條規定,本案原告指稱檢舉民眾的影片沒有秒數一節,經被告請舉發單位調閱該名檢舉人其他檢舉的畫面,該檢舉人所使用之錄影器材,畫面時間的設定,皆僅顯示年、月、日及分,而未達顯示秒,僅錄影的時間超過1分鐘時,畫面時間「分」的顯示才會改變;又假設該畫面未顯示秒數或甚且連年、月、日及分皆未顯示,但仍可藉由影片的撥放證明系爭車輛確係依時間的順序序列往前行進。且時間呈現方式,係來自各時間儀器的設定,而其顯示方式係依據操作者或設計者的選擇或喜好各有不同,並不因此代表原告之違規行為「不存在」,當然也不妨礙原告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構成要件之成立。又由上開員警受理與不受理民眾檢舉的規定可知,就算是民眾檢舉案件,原則上並不一定須檢具違規證據資料,更何況本件交通違規檢舉人,與原告僅是偶然相逢於路上,彼此互不相識,應無仇恨可言,檢舉人因此刻意偽造或變造證據資料以誣陷原告的可能性甚微;且事實上偽造行車紀錄器攝錄內容需具有高難度相關電腦變造技術程序,由於檢舉違規並沒有報酬,檢舉人並沒有動機去大費周章偽造行車紀錄器影片。本案經比對檢舉人所提供的上開違規事證與其陳述的違規時間、地點及事實皆相吻合,而檢舉人的證述亦無明顯的錯誤,考量檢舉人並沒有冒著受到相關刑事責任追究的風險,刻意以偽、變造相關違規證據而使原告僅受有行政罰的可能,及無任何證據可證明檢舉人所述是虛偽不實,或有何不可採的品性瑕疵存在,已足以認定原告駕駛系爭車輛確有上開違規事實情形下,員警當然可以舉發。又原告提出的反證影片,無非是指其他車輛也違規停車或拍攝系爭車輛其他時間的行駛畫面或與本案無關的其他人間糾紛,無法僅因其他駕駛人同樣有此類違規行為,即合理化自己之違規行為,自不得以不法平等之主張,要求被告授予利益,請求撤銷本件裁決。
㈡聲明: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爭點:被告機關認定原告於違規時、地有「汽車駕駛人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違規行為,是否有誤。
六、本院的判斷:㈠原告確實於違規時、地,有「汽車駕駛人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的違規行為:
⒈應適用法令:(詳細內容請見附表)
⑴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條第2項、第7條之1、第48條第1項第1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
⑵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1條第1項第6款。
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第
1項、第2項、第22條第1項、第2項、第23條。⒉被告認定原告有本件違規事實,提出有如附表「證據名稱附
表」之內「二、被告提出」欄中,第6、7、8、11項證據為證,經本院勘驗結果,系爭汽車確實有於106年4月27日7時39分許,在違規地點即臺南市○○區○○路2段處,自外側機慢車道切換至內側車道時,的確未依規定使用左轉方向燈。又該影片中畫面及聲音的錄製均連貫,影片中所拍攝的道路號誌、標線、道路設施,入鏡的人、車,違規當下的光影均是自然呈現狀態,並沒有任何偽造、變造痕跡,因此被告認定原告於違規當時有「汽車駕駛人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的違規行為,認定事實並無錯誤。
⒊至於原告指稱檢舉人提出的檢舉影片沒有秒數,是事後變造
日期部份,並提出所謂的「反證影片」意圖推翻檢舉人提出之違規採證光碟真實性。但是經本院勘驗原告提出所謂的「反證影片」,該影片為原告提供與畫面顯示之時間與違規時間是同一時段,但是系爭汽車是行駛於不同路段之影片檔(但查該影片之檔案資訊,實際拍攝日期為106年8月22日),此有原告所謂「反證影片」的檔案訊息(本院卷第115頁)圖片檔內容為證,因此原告所謂的「反證影片」是原告事後異想天開以調整機器時間設定或者以影像編輯軟體鑲入文字產生的影片,該影片自然無法推翻檢舉人所提出的檢舉影片真實性。況且,原告之前曾就同樣原因質疑舉發單位,舉發單位承辦員警曾通知檢舉人持拍攝之車載攝影機及錄製影片到舉發單位說明,得知檢舉人所使用的車載攝影機機型為「GARMIN VIRB XE」,而拍攝的影片皆是使用GARMIN原廠提供的專屬軟體「VIRB Edit」所匯出的影片,並得知由該軟體所匯出影片時間部分均未顯示秒數,與檢舉人提供檔案一致,明顯並非後製,此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06年7月11日南市警三交字第0000000094號函(本院卷第113頁)可證。加上舉發單位另外提供有同一檢舉人檢舉他案交通違規案件之檢舉影片,該影片所顯示的時間格式與本件違規採證影片完全相同。既然檢舉人已向舉發單位員警提供本件所使用的車載攝影機供舉發單位員警查驗,舉發單位員警也曾查證該車載攝影機設定並無錯誤,以及該原廠匯出影片軟體本身就沒有自動帶入秒數的事實,原告一直以影片內「時間資訊」部分僅有顯示日期、時、分,而無秒數的狀態,認為該時間資訊是檢舉人後製的指摘,顯然與事實完全不符,原告所辯,實不足本院採信。
㈡綜合上述各項論點,原處分認為原告於上開時、地有駕駛系
爭汽車有「汽車駕駛人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的違規行為,被告機關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1款及第6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罰鍰9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的過程並無不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原處分,本院認為無理由,應該予以駁回。
七、本件判決基礎已經明確,兩造其餘的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認為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一併說明。
八、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所以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為300元,由原告負擔。
九、結論:原處分均合法。原告請求撤銷原處分,並沒有理由,應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侯明正上為正本是依照原本作成。
如果不服本判決,應該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果未載明上訴理由者,則必須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不於期限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本院則直接駁回上訴),並必須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世明附錄本判決引用的相關條文、判決及函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條第2項 │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 │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 │揮。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條之1 │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但行為終了日起逾7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00元以 ││條第1項第1款 │上1,800元以下罰鍰: ││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 │ 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條第1項第1款 │並予記點: ││ │一、有第33條第1項、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45條、 ││ │ 第47條第1款至第3款、第48條、第49條或第60條第2項第1款││ │ 、第2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1點。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1條第│行車遇有轉向、減速暫停、讓車、倒車、變換車道等情況時所用││1項第6款 │之燈光及駕駛人之手勢,應依下列規定: ││ │六、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或手勢。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第1項) ││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違反本條例之行為,民眾得以言詞或其他方式,向公路主管或警││第1項、第2項 │察機關敘明下列事項,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 │一、檢舉人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 ││ │二、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時間及違規事實內容。 ││ │三、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但檢舉對││ │ 象為未懸掛號牌之車輛、行人或道路障礙者,得提供違規人││ │ 姓名或商號名稱、住址等。 ││ │(第2項) ││ │前項檢舉違規證據係以科學儀器取得,足資認定違規事實者,得││ │逕行舉發之。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第1項) ││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2條│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即││第1項、第2項 │派員查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並將處理情形回復檢舉人││ │。 ││ │(第2項) ││ │前項檢舉違規證據係以科學儀器取得,足資認定違規事實者,得││ │逕行舉發之。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路主管││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3條│或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 ││ │一、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 │ 之狀態,自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七日之檢舉。 ││ │二、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 ││ │三、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分。但檢舉事實具體明確者,││ │ 不在此限。 ││ │四、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 │└────────────┴────────────────────────────┘附表、證據名稱附表┌─────────────────────────────────────────┐│一、原告提出 │├───┬─────────────────────────────────────┤│ 1. │被告機關107年6月14日南市交裁字第78-SK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 │(本院卷第17頁) │├───┼─────────────────────────────────────┤│ 2. │原告提出之光碟(本院卷第33頁) │├───┴─────────────────────────────────────┤│二、被告提出 │├───┬─────────────────────────────────────┤│ 1. │被告107年8月1日南市交裁字第1070803007號函(本院卷第43頁) │├───┼─────────────────────────────────────┤│ 2. │重新審查紀錄表(本院卷第45至48頁) │├───┼─────────────────────────────────────┤│ 3. │舉發單位106年5月10日南市警交字第SK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 │影本及送達證影本(本院卷第57、58頁) │├───┼─────────────────────────────────────┤│ 4. │被告機關107年6月14日南市交裁字第78-SK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及││ │送達證書影本(本院卷第59、60頁) │├───┼─────────────────────────────────────┤│ 5. │歸責駕駛人申請書(本院卷第61、62頁) │├───┼─────────────────────────────────────┤│ 6. │違規採證照片12幀(本院卷第63至68頁) │├───┼─────────────────────────────────────┤│ 7. │檢舉人他案檢舉照片2張(本院卷第69頁) │├───┼─────────────────────────────────────┤│ 8. │檢舉案件報表(本院卷第71頁) │├───┼─────────────────────────────────────┤│ 9.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陳述單(本院卷第73頁) │├───┼─────────────────────────────────────┤│ 10. │首長信箱意見回覆單(本院卷第75至78頁) │├───┼─────────────────────────────────────┤│ 11. │原告提出之光碟以及被告提出之違規採證光碟各1片(本院卷第79頁) │├───┴─────────────────────────────────────┤│三、本院調查 │├───┬─────────────────────────────────────┤│ 1. │原告光碟內檢附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06年7月11日南市警三交字第00000000││ │94號函(檔案路徑:原告提出之光碟-「交通事件裁決」資料夾-「行政訴訟」資料夾││ │-「A擾民者」資料夾-「公文」資料夾-「106」資料夾-「0711.JPG」圖片檔,本院卷││ │第113頁) │├───┼─────────────────────────────────────┤│ 2. │原告所謂「反證影片」的檔案訊息(本院卷第115頁)└───┴─────────────────────────────────────┘附件、本院行政訴訟交通裁決事件勘驗結果勘驗內容:
㈠被告提出之光碟:被告提出有兩片光碟,一片為「舉證光碟
」,另一片為「原告反證光碟」,現就各該光碟內容勘驗如下:
⒈「舉證光碟」部分:光碟內有兩段影像檔,分別為是檔名為
「OOOO-OO.MP4」、「同一檢舉人其他檢舉影像.MP4」之影像檔,現就各該影像檔內容紀錄如下:
⑴「OOOO-OO.MP4」影片檔:本段影片長度為10秒,該影片檔
應該是檢舉民眾架設於機車上之行車紀錄器所拍攝,而該道路車道之規劃分別為內側車道、機慢車道以及路肩所組成,影片一開始時畫面顯示之時間為106年4月27日7時39分,並無秒數顯示。影片最初時系爭汽車與檢舉人機車均是行駛於機慢車道上,而系爭汽車位於檢舉人機車之正前方,可清楚看見系爭汽車車號為「OOOO-OO」號。影片1至3秒處,系爭汽車先通過一個路口,通過路口之後,系爭汽車於影片3秒處開始往內側車道偏駛,此時系爭汽車並未使用左轉方向燈警示後方車輛,系爭汽車於影片第6秒時變換車道完畢。此後於影片第7秒時,系爭汽車使用右轉燈,然後在影片結束前系爭汽車仍行駛於內側車道。
⑵「同一檢舉人其他檢舉影像.MP4」影片檔:被告提出同一檢
舉人之檢舉影片,該檢舉影片中顯示之時間,亦僅有日期加上時數、分數,並無秒數之顯示。(本段檢舉畫面內容與本案無涉,故不記載違規情形)。
⒉「原告反證光碟」部分:光碟中有一名稱為「黃勻虹反證」
資料夾,進入該資料夾後則有一名稱為「1光碟片」第二層資料夾,以及一個Word檔、兩張圖檔、兩段影片檔,其中之WORD檔及兩張圖檔之內容為指責舉發單位受理無秒數之影片檔,而兩則影片檔中其中「Produce-a. MP4」影片檔為原告提供與畫面顯示之時間與違規時間是同一時段,但是系爭汽車是行駛於不同路段之影片檔(但查該影片之檔案資訊,實際拍攝日期為106年8月22日),另外一則影片檔為101年4月15日拍攝系爭汽車之影片。另外「1光碟片」資料夾內,另有名稱為「惡霸恐嚇」資料夾部分,為與本案無關之FB擷圖,其於置放於光碟內第一層之檔案,除「k有秒數.jpg」、「l沒秒數.jpg」圖片檔為指責本案舉發民眾所採用之行車紀錄器沒有秒數以外,其他檔案均與本案無關。
㈡原告提出之光碟部分:光碟內有檔名為「交通事件裁決」之
資料夾,資料夾內有檔名為「小綠好可憐~」及「行政訴訟」兩個資料夾,現就此二資料夾內相關之檔案內容略述如下:
⒈「小綠好可憐~」資料夾部分:本資料夾內檔案均與本案無關。
⑴「A投訴者」資料夾內檔案部分:裡面檔案為原告與他人對於其家門口被繪設紅線事宜陳情之事件,與本案無關。
⑵「B回憶者」資料夾內檔案部分:裡面的檔案為原告於他家
附近鄰人發生停車糾紛以及衍生案件之圖片及文字檔,以及與珍○○博士拍照之圖檔,與本案無關。
⑶「C恐攻者」資料夾內檔案部分:裡面的檔案為原告於他家
附近鄰人發生停車糾紛以及衍生刑事案件之圖片及文字檔,與本案無關。
⑷「D錯亂者」資料夾內檔案部分:裡面的檔案為原告於他家
附近鄰人發生停車糾紛之圖片、錄影及錄音檔,與本案無關。
⑸「E執法者」資料夾內檔案部分:裡面的檔案為原告於他家
附近鄰人發生停車糾紛後員警到場處理之圖片及錄音檔,與本案無關。
⑹「F容疑者」資料夾內檔案部分:裡面的檔案為原告於他家
附近鄰人發生車禍事故以及衍生刑事案件之圖片、文字、錄音、錄影檔,與本案無關。
⑺「G寫信者」資料夾內檔案部分:裡面的檔案為原告敘述其投訴警局以及經歷偵、審階段之文字檔,與本案無關。
⑻「H直擊者」資料夾內檔案部分:裡面的檔案為原告於他家附近鄰人發生停車糾紛之圖片檔,與本案無關。
⑼「I霸道者」資料夾內檔案部分:裡面的檔案為原告於他家附近鄰人發生停車糾紛之錄影檔,與本案無關。
⒉「行政訴訟」資料夾部分:
⑴「A擾民者」資料夾內檔案部分:
①「公文」資料夾:內部為與本案相關之公文圖檔。
②「反證」資料夾:
A.「動態」資料夾:內部有「詢問」資料夾及「影片」資料夾,其中「詢問」資料夾內之「0000000陳警員.MP3」錄音檔為詢問員警受理民眾檢舉案件是否需提出有到秒數才會受理,以及詢問員警使用之行車紀錄器。「0000000郭警官.MP3」錄音檔為詢問鑑識科員警關於紅單是否需提出有到秒數才會受理。「0000000陳警員.MP3」錄音檔為跟員警說沒有秒數的設備是可以後製更改時間。「影片」資料夾內之影片檔為翻拍本件違規之影片檔,以及原告提出之反證影片檔。
B.「靜態」資料夾:拍攝本件違規採證照片,拍攝他案違規之採證照片,以及相關公文照片。
③「申訴」資料夾:內部為原告提出申訴之文書檔。
④「恐懼」資料夾:內部為他案影片與投訴錄音,與本案無關。
⑵「B霸凌者」資料夾:內部為違規停車之他案公文圖檔,與本案無關。
⑶「C受害者」資料夾:內部為違規停車(他案)申訴文書與公文圖檔,與本案無關。
⑷「D無品者」資料夾:內部為違規停車(他案)之拍照圖檔,與本案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