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行執字第8號聲 請 人即債 權 人 臺南市市場處代 表 人 陳建棠(處長)代 理 人 黃毓棋律師上列聲請人以謝金龍等為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按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規定,行政訴訟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下同)5,000元以上者,執行費用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項原定額數,加徵7分之1,亦即每百元徵收0.8元,畸零數未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次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規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遷讓返還座落於臺南市南區國宅里臺南觀光城之新興臨時攤販集中市場,並無最近交易價額,又其107年度課稅現值共計12,737,400元,有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107年1月19日房屋稅籍證明書183份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本件執行標的價額核為12,737,400元,應徵收執行費用101,899元,未據聲請人繳納,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周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