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稅簡字第 16 號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簡易判決 108年度稅簡字第16號

民國109年2月4日辯論終結原 告 今日大戲院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吳義垣輔 佐 人 吳俊漢被 告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代 表 人 陳柏誠訴訟代理人 林佳億訴訟代理人 陳韻竹訴訟代理人 林青瑩上列當事人間娛樂稅事件,原告不服臺南市政府108 年7 月18日府法濟字第1080826748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原告因娛樂稅事件,不服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臺南分局107年12月24日南市財南字第1000000000號函、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108年3月21日南市財局字第1083171898號復查決定及臺南市政府108年7月18日府法濟字第1080826748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核屬於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1款所定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訴,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下同)40萬元以下之行政訴訟事件,應適用行政訴訟法第2章規定之簡易訴訟程序。

二、原告業經合法通知,惟其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之情事,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爭訟概要:原告於107 年12月6 日至107 年12月9 日於今日戲院舉辦「2018全成有戲- 相聲瓦舍《黑珍珠與白鳳凰》」臨時公演。案經被告核定系爭表演內容涉及不同稅率,戲劇及相聲技藝分別各占全場時間2 分之1 ,依臺南市娛樂稅徵收率自治條例第2 條第2 款及第3 款、臺灣省政府財政廳67年5 月15日財稅三字第40756 號函釋規定,應繳娛樂稅21,220元,原告不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遂提起訴願,仍經訴願機關即臺南市政府以108 年7 月18日府法濟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猶未甘服,爰提起本訴訟。

二、原告雖未到庭惟具狀起訴主張及聲明:

(一)主張要旨:

1、依臺南市娛樂稅徵收率自治條例第2 條第2 款及第3 款、臺南市娛樂稅徵收細則第4 條規定可知,戲劇表演之娛樂稅徵收率為百分之1 ,技藝表演為百分之5 ,上述規定係以母法娛樂稅法所訂定,被告引用台灣省政府財政廳67年5 月15日財稅三字第40756 號函釋,娛樂內容如涉及不同稅率,應就主體部分適用之稅率課徵,惟如主體難以分明者,遵奉財政部函釋原則,應依據各該節目演出占全場時間3 分之2 以上者,以該節目之稅率課徵娛樂稅,如各占全場時間2 分之1左右者,分別適用稅率予以核課,以資合理。本案表演團體依原處分機關於107 年12月6 日派員至現場稽查,該團體表演時間為60分鐘並無上下半場之分,原處分機關於訴願答辯時表示該表演團體係以戲劇為主,穿插相聲的表演,其表演主體為戲劇,基於上述表示,自符合臺南市娛樂稅徵收率自治條例,以戲劇表演為核課稅率之依據。

2、按租稅之課徵,依據租稅法律主義之原則,必須繳稅義務之發生原因,符合課稅構成要件事實,亦即應有課稅客觀事實存在,本案表演團體「相聲瓦舍」雖名為相聲,但實際是以戲劇為表演主體,該團體為配合本戲院營業項目應為戲劇性質而演出,有別於在其他場地之表演,105 年在本戲院表演劇目《三片芭樂》也是基於上述以戲劇為主體而演出,原處分機關當時其核定稅額為1%減半為0.5%(如附件),可資證明。

3、依行政一體原則,本案表演團體如有系爭演出類別疑義,原處分機關亦應函請台南市政府文化局協助認定,不能只憑原處分機關之片面決定,方符公平公開公正原則。

(二)聲明:

1、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答辯及聲明:

(一)答辯要旨:

1、程序部分:本件臺南市政府108 年7 月18日府法濟字第1080826748號函之訴願決定書,其提起行政訴訟之日期,是否逾行政訴訟法第106 條規定之期限,請予審酌。

2、實體部分:⑴法令依據:

①行政訴訟法:

第4條第1項: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第236 條:

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②臺南市娛樂稅徵收率自治條例第2 條第2 款、第3 款規定:

本市娛樂稅徵收率如下:二、職業性唱歌、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各種表演,課徵百分之5 。三、戲劇、音樂演奏、說書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課徵百分之1 。

③臺南市娛樂稅徵收細則第4 條規定:前條所稱技藝表演,係

指大鼓、彈詞、雜耍、口技、溜冰、相聲及各項特技等具有娛樂性之表演;…。

④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

第2 條規定:「下列文化藝術事業從事本條例第2 條有關之展覽、表演、映演、拍賣等文化藝術活動者,得向文化部就其文化勞務或銷售收入申請免徵營業稅或減徵娛樂稅之認可:一、公立文化機關(構)或合於民法總則之公益社團或財團或依其他有關法令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法院登記之文化藝術事業。二、依法完成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之文化藝術事業。」第7 條本文規定:「第2 條之文化藝術活動認可後,其娛樂稅減半課稅。」⑤臺灣省政府財政廳67年5 月15日財稅三字第40756 號函略以

:「查娛樂內容如涉及不同稅率,應就主體部分適用之稅率課徵,惟如主體難以分明者,遵奉財政部函示原則,應依據各該節目演出占全場時間3 分之2 以上者,以該節目之稅率課徵娛樂稅,如各占全場時間2 分之1 左右者,分別適用稅率予以核課,以資合理。」⑵查原告107 年12月6 日至107 年12月9 日於今日戲院舉辦「2018全成有戲- 相聲瓦舍《黑珍珠與白鳳凰》」臨時公演。

因本場表演內容涉及不同稅率,戲劇及相聲技藝表演分別各占全場的二分之一,依臺灣省政府財政廳67年5 月15曰財稅三字第40756 號函釋規定,按戲劇表演適用稅率1%,相聲技藝表演適用稅率5%,並依據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第7 條規定,文化藝術活動經文化部認可後,其娛樂稅減半課稅,稅率調整各為0.5%、2.5%,經被告核定娛樂稅

2 萬1220元〈得扣減獎勵金212 元〉。原告不服,訴訟主張略以:〈一〉本案表演團體「相聲瓦舍」雖名為相聲,但實際是以戲劇為表演主體,自符合臺南市娛樂稅徵收率自治條例,以戲劇表演為核課稅率之依據。該團體為配合本戲院營業項目應為戲劇性質而演出,有別於在其他場地之表演。10

5 年表演劇目《三片芭樂》也是基於上述以戲劇為主體而演出,核定稅額為1%減半為0.5%,可資證明。〈二〉基於行政一體原則,本案表演團體如有系爭演出類別疑義,原處分機關亦應函請臺南市政府文化局協助認定,不能只憑原處分機關之片面決定,方符公平公開公正原則云云,資為爭議。

⑶相聲瓦舍是臺灣的相聲劇團,致力於相聲藝術的改革與創新

,該劇團以對相聲本身結構上的創新而聞名。被告核課系爭劇目娛樂稅時,因有確認表演型態之必要,多位承辦人員於

107 年12月6 日至今日戲院現場稽查,並經現場人員吳俊漢先生簽名確認。經現場觀之《黑珍珠與白鳳凰》劇目分上下場表演,上半場係以戲劇為主穿插相聲的表演,其表演主體為戲劇。下半場演出開場白,表演者即強調相聲瓦舍不能忘本,演出需有相聲的表演,隨即以相聲為主演出,其中雖有輕鬆戲謔的角色出場,配合相聲的「聲」以喜劇形式穿插演出,惟其主體表演既以相聲的形式展現,依臺灣省政府財政廳67年5 月15日財稅三字第40756 號函釋規定:「查娛樂內容如涉及不同稅率,應就主體部分適用之稅率課徵。惟如主體難以分明者,遵奉財政部函示原則,應依據各該節目演出占全場時間…,如各占全場時間二分之一左右者,分別適用稅率予以核課,以資合理。」是以系爭劇目演出應按臺南市娛樂稅徵收率自治條例規定,上半場戲劇表演適用稅率1%,下半場相聲技藝表演適用稅率5%。另原告主張105 年表演劇目《三片芭樂》以戲劇為主體而演出,核定稅額為1%減半為

0.5%。次查105 年表演劇目《三片芭樂》與本案《黑珍珠與白鳳凰》表演,其演出團體及地點雖相同,惟演出劇目及內容均不同,係不同課稅標的,其核課事實亦不同,自不得以不同之課稅事實來論述本案之核課事實是否適宜。

⑷至原告主張基於行政一體原則,本案表演團體如有系爭演出

類別疑義,原處分機關亦應函請臺南市政府文化局協助認定,不能只憑原處分機關之片面決定,方符公平公開公正原則。按稅捐之課徵,乃稽徵機關之職責,本案核課娛樂稅之始,為確認表演型態並顧及客觀判斷,由多位承辦人員至現場稽查,以該表演顯現之真實作為課稅依據。文化局僅能依表演團體外觀形式資料,據以推斷該團體表演情形,若以其推斷作為課稅依據,無法達成實質課稅之目的,對於徵納雙方有失公允,原告之主張核不足採。

⑸綜上,系爭表演內容既涉及不同稅率,戲劇及相聲技藝表演

分別各占全場的二分之一,被告原處分按首揭法條,以戲劇表演適用稅率1%,相聲技藝表演適用稅率5%,減半課稅稅率調整各為0.5%、2.5%,向原告課徵娛樂稅2 萬1220元,洵屬有據,尚無違誤,自應予維持。

(二)聲明:

1、原告之訴駁回。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爭點:原告107年12月6日至107年12月9日於今日戲院舉辦「2018全成有戲-相聲瓦舍《黑珍珠與白鳳凰》」臨時公演。

究係以戲劇表演適用稅率1%?,或相聲技藝表演適用稅率5%?再減半課稅稅率調整各為0.5%、2.5%,向原告課徵娛樂稅。

五、本院的判斷:

(一)前提事實:本件爭訟概要欄所載之事實,除上列爭點外,業經兩造各自陳述在卷,並有附表所示的證據資料可查,洵堪認定為真實。

(二)、應適用的法令:

1、臺南市娛樂稅徵收率自治條例第2條第2款、第3款規定:「本市娛樂稅徵收率如下:二、職業性唱歌、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各種表演,課徵百分之5。三、戲劇、音樂演奏、說書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課徵百分之1。

2、臺南市娛樂稅徵收細則第4條規定:前條所稱技藝表演,係指大鼓、彈詞、雜耍、口技、溜冰、相聲及各項特技等具有娛樂性之表演;…。」

3、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第2條規定:「下列文化藝術事業從事本條例第2條有關之展覽、表演、映演、拍賣等文化藝術活動者,得向文化部就其文化勞務或銷售收入申請免徵營業稅或減徵娛樂稅之認可:一、公立文化機關(構)或合於民法總則之公益社團或財團或依其他有關法令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法院登記之文化藝術事業。二、依法完成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之文化藝術事業。」

第7 條本文規定:「第2 條之文化藝術活動認可後,其娛樂稅減半課稅。」

4、前臺灣省政府財政廳67年5月15日財稅三字第40756號函略以:「查娛樂內容如涉及不同稅率,應就主體部分適用之稅率課徵,惟如主體難以分明者,遵奉財政部函示原則,應依據各該節目演出占全場時間3分之2以上者,以該節目之稅率課徵娛樂稅,如各占全場時間2分之1左右者,分別適用稅率予以核課,以資合理。」此函釋乃前財務機關省政府財政廳本於主管機關之權責所為補充性釋示,核與稅捐稽徵法法暨其施行細則之規定與原則無違,稅務行政機關辦理相關案件與行政法院於審理個案時,自得予以援用。

(三)經查,相聲瓦舍為文化部中央扶植團隊,是臺灣的相聲劇團,致力於相聲藝術的改革與創新,該劇團以對相聲本身結構上的創新而聞名等情。有臺南市政府文化局107年7月21南市文藝字第1071029212號函影本在卷(見訴願卷第31頁)及「相聲瓦舍」維基百科資料影本(乙1)在卷可參。而該劇團於上揭時地之相聲瓦舍《黑珍珠與白鳳凰》」臨時公演。確係參雜戲劇與相聲等情,亦經被告機關之稽查人員李瓊婉、王惠櫻與林青瑩等三人到場稽查結果屬實,有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臺南分局娛樂稅臨時公演現場稽查簽報表影本在卷可稽(乙證4)。並經原告之現場人員吳俊漢先生簽名確認。被告且就經現場觀之《黑珍珠與白鳳凰》劇目結果,陳稱分上下場表演,上半場係以戲劇為主穿插相聲的表演,其表演主體為戲劇。下半場演出開場白,表演者即強調相聲瓦舍不能忘本,演出需有相聲的表演,隨即以相聲為主演出,其中雖有輕鬆戲謔的角色出場,配合相聲的「聲」以喜劇形式穿插演出,惟其主體表演既以相聲的形式展現等語,為原告所不爭執,依臺灣省政府財政廳67年5月15日財稅三字第40756號函釋規定:「查娛樂內容如涉及不同稅率,應就主體部分適用之稅率課徵。惟如主體難以分明者,遵奉財政部函示原則,應依據各該節目演出占全場時間…,如各占全場時間二分之一左右者,分別適用稅率予以核課,以資合理。」是以系爭劇目演出應按臺南市娛樂稅徵收率自治條例規定,上半場戲劇表演適用稅率1%,下半場相聲技藝表演適用稅率5%。其行政裁量自屬有據,尚無濫行裁量之情形。按稅捐之課徵,乃稽徵機關之職責,本案核課娛樂稅之始,為確認表演型態並顧及客觀判斷,由多位承辦人員至現場稽查,以該表演顯現之真實作為課稅依據。文化局僅能依表演團體外觀形式資料,據以推斷該團體表演情形,若以其推斷作為課稅依據,無法達成實質課稅之目的,對於徵納雙方有失公允一節,亦經被告機關陳明此裁量之理由至明,即各機關之職掌專業不同。是以,原告所主張依行政一體原則,本案表演團體如有系爭演出類別疑義,原處分機關亦應函請台南市政府文化局協助認定,不能只憑原處分機關之片面決定,方符公平公開公正原則云云。尚無可採。被告機關以上揭表演內容既涉及不同稅率,戲劇及相聲技藝表演分別各占全場的二分之一,被告原處分按首揭法條,以戲劇表演適用稅率1%,相聲技藝表演適用稅率5%,減半課稅稅率調整各為0.5%、

2.5%,向原告課徵娛樂稅2萬1220元,洵屬有據,尚無違誤。並有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臺南分局臨時公演核定稅額計算表足憑(甲證3)。

(四)本件判決基礎已經明確,兩造其餘的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的必要,一併說明。

六、結論:

(一)原處分合法,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2,0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朱中和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的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

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麗珍附表:

┌────┬──────────────┬────┬────┐│證據編號│ 證據名稱或內容 │所附卷宗│ 頁碼 │├────┼──────────────┼────┼────┤│甲證1 │臺南市政府108 年7 月18日府法│ 本院卷 │第17至23││ │濟字第1080826748號訴願決定書│ │頁 │├────┼──────────────┼────┼────┤│甲證2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臺南分局│ 本院卷 │第25頁 ││ │106 年1 月9 日南市財南字第10│ │ ││ │00000000號函 │ │ │├────┼──────────────┼────┼────┤│甲證3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臺南分局│ 本院卷 │第27頁 ││ │臨時公演核定稅額計算表 │ │ │├────┼──────────────┼────┼────┤│乙證1 │「相聲瓦舍」維基百科資料 │被告行政│第1頁 ││ │ │ 救濟卷 │ │├────┼──────────────┼────┼────┤│乙證2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臺南分局│被告行政│第2 至3 ││ │臨時公演核定稅額計算表 │ 救濟卷 │頁 │├────┼──────────────┼────┼────┤│乙證3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107 年12│被告行政│第4 、16││ │月份娛樂稅核定稅額繳款書(今│ 救濟卷 │至17頁 ││ │日大戲院有限公司) │ │ │├────┼──────────────┼────┼────┤│乙證4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臺南分局│被告行政│第5頁 ││ │娛樂稅臨時公演現場稽查簽報表│ 救濟卷 │ ││ │(107年12月6日) │ │ │├────┼──────────────┼────┼────┤│乙證5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臺南分局│被告行政│第6 至7 ││ │107 年12月24日南市財南字第10│ 救濟卷 │頁 ││ │00000000號函 │ │ │├────┼──────────────┼────┼────┤│乙證6 │原告復查申請書(108 年2 月1 │被告行政│第8至9頁││ │日) │ 救濟卷 │ │├────┼──────────────┼────┼────┤│乙證7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108 年2 │被告行政│第10頁 ││ │月1 日南市財局字第0000000000│ 救濟卷 │ ││ │號函 │ │ │├────┼──────────────┼────┼────┤│乙證8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108 年3 │被告行政│第11至15││ │月21日南市財局字第0000000000│ 救濟卷 │頁 ││ │號復查決定書及送達證書影本各│ │ ││ │1份 │ │ │├────┼──────────────┼────┼────┤│乙證9 │原告訴願書(108年4月23日) │被告行政│第18至20││ │ │ 救濟卷 │頁 │├────┼──────────────┼────┼────┤│乙證10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108 年4 │被告行政│第21頁 ││ │月24日南市財局字第0000000000│ 救濟卷 │ ││ │號函 │ │ │├────┼──────────────┼────┼────┤│乙證11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108 年5 │被告行政│第22至26││ │月1 日南市財局字第0000000000│ 救濟卷 │頁 ││ │B號訴願答辯書 │ │ │├────┼──────────────┼────┼────┤│乙證12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108 年5 │被告行政│第27頁 ││ │月1 日南市財局字第0000000000│ 救濟卷 │ ││ │A號函 │ │ │├────┼──────────────┼────┼────┤│乙證13 │臺南市政府108 年7 月18日府法│被告行政│第28至34││ │濟字第1080826748號訴願決定書│ 救濟卷 │頁 │├────┼──────────────┼────┼────┤│乙證14 │臺南市政府108 年7 月18日府法│被告行政│第35頁 ││ │濟字第1080826748號函 │ 救濟卷 │ │├────┼──────────────┼────┼────┤│乙證15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108 年7 │被告行政│第36頁 ││ │月22日南市財局字第0000000000│ 救濟卷 │ ││ │號函 │ │ │└────┴──────────────┴────┴────┘

裁判案由:娛樂稅
裁判日期:2020-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