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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稅簡字第 24 號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稅簡字第24號原 告 大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南翰訴訟代理人 許祖榮律師訴訟代理人 許清連律師被 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代 表 人 盧貞秀訴訟代理人 盧素勤、林秀月上列當事人間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47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兩造間系爭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之裁判,牽涉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47號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行政訴訟裁判。經查該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經該院審結後,經上訴,甫送最高行政法院尚未確定終結,有下載之判決書列印本與本院109年8月3日及同年10月19日之電話紀錄為證,依前開規定,得停止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裁判日期:2020-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