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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簡字第 12 號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2號原 告 李政鴻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確認公法上債權不存在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裁判日期:2019-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