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2號抗 告 人 李政鴻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嘉義縣○○ ○ ○ ○鄉○○○村0號,附3工1499)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確認公法上債權不存在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8年7月16日108年度簡字第12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不服,並依該判決教示於法定期間內之108年8月12日提起上訴。又因本件抗告人即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本院原應以裁定駁回其訴,然誤以判決駁回之,基此,本院已於108年8月9日以108年度簡字第12號行政訴訟裁定,將上開判決更正為108年度簡字第12號行政訴訟裁定,並將該裁定送達於抗告人即原告。嗣後原告對該更正裁定雖提起抗告,然依其抗告理由,係對本院駁回其訴之理由及結果表示不服,並非對本院將判決格式更正為裁定格式之更正內容聲明不服,應認抗告人即原告僅係重申其對本院駁回其訴之裁判結果不服。是以本件訴訟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12號行政訴訟裁定駁回抗告人即原告之訴,而抗告人即原告已於本院教示之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自應視為抗告人即原告已遵期提起抗告。又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即原告繳納,茲限抗告人即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季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