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簡字第 12 號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2號聲 請 人 李政鴻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嘉義縣○○ ○ ○ ○鄉○○○村0號,附3工1499)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確認公法上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退還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2千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示。

三、經查:㈠聲請人即原告前以被告之裁決處分非違法,但被告對於原告

欠繳違反道路交通罰款之公法上請求權,已因罹於時效而不存在,且本案行政執行期間已逾5年之執行期間,不得再予執行為由,而向本院提起確認被告對原告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之民國98年9月3日、同年9月18日之因闖紅燈及領有號牌未懸掛罰鍰等公法上債權不存在之行政訴訟,並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12號受理在案。嗣經本院以聲請人即原告如認有消滅請求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而不服行政執行機關之執行,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非提起確認之訴,因認聲請人即原告所提起之本件確認訴訟,並非合法,而裁定駁回其訴,此有本院108年度簡字第12號行政訴訟簡易訴訟事件卷宗可稽,堪以認定。

㈡是以本件確認訴訟,依聲請人即原告起訴主張之訴訟標的及

其原因事實暨起訴之聲明,其不服之標的,並非被告所為裁決處分本身適法性與否之爭議問題,而係被告以該裁決處分移送行政執行,該行政執行事件是否有消滅或妨礙公法上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之情形。準此,聲請人即原告提起之本件確認訴訟,並非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所稱之交通裁決事件,依照同法第229條第2項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則本院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向聲請人即原告徵收裁判費2千元,並無溢收之情形。聲請人即原告主張本院溢收裁判費1,700元云云,應有誤會。又聲請人即原告對於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12號行政訴訟裁定駁回其訴不服,提起抗告,自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1千元,併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季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裁判日期:2019-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