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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簡字第 33 號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33號原 告 陳清文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確認公法上債權存在(不存在)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裁判日期:2019-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