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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簡字第 43 號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43號原 告 中國青年救國團代 表 人 吳清基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間返還溢領退離給與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裁判日期:2019-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