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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簡字第 43 號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43號原 告 中國青年救國團代 表 人 吳清基被 告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代 表 人 沈孟儒訴訟代理人 黃舜儀、李慧如、曾湘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溢領退離給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4號公職人員年資併計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事件行政訴訟程序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二、本件原告因其退休人員唐泉發先生返還溢領退離給與之事,前經被告依公職人員年資併計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規定,以民國107年5月23日成附醫人字第1070009780號函裁處:應返還溢領之優惠存款20萬7853元。原告不服前處分,經訴願程序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訴。經查,本件撤銷訴訟係爭執被告所為原處分是否適法,而對原告所屬退休人員裁處返還溢領給與之相同前處分,原告不服訴願後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已於108年6月25日以108年度訴字第24號公職人員年資併計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事件判決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惟被告不服,業已提起上訴,現由最高行政法院以108年上字第824號審理中,有最高行政法院109年院獻審一股108上00824字第1090000434號函(本院卷第281號)附卷足憑,茲為避免裁判歧異,參照前揭說明,自宜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4號行政訴訟終結確定後,再行審理本件訴訟。

爰依首揭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朱中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裁判日期:2020-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