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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簡字第 65 號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65號

民國109年1月7日辯論終結原 告 許綠芳被 告 臺南市政府代 表 人 黃偉哲訴訟代理人 費偉鈴訴訟代理人 吳才堃訴訟代理人 曾文利上列當事人間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原告不服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下同)108 年5 月1 日衛部法字第1080001794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原告因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不服被告107 年11月9 日府衛食藥字第0000000000號裁處書所為罰鍰新臺幣(下同)3 萬元之處分、衛生福利部108 年5 月1 日衛部法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核屬於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之行政訴訟事件,應適用行政訴訟法第

2 章規定之簡易訴訟程序。

貳、實體方面:

一、爭訟概要:案經民眾於107 年8 月24日向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反映蝦皮購物網站(網址:https ://shopee .tw/Natural-Life-%E6%BB%B4%E5%8A%91%E8%9C%82%E8%86%A0-25ml-i .00000000.0000000000 ;刊登者:cychomsll986 ;下載日期:

107 年8 月24日)刊登販售「Natural Life滴劑蜂膠25ml」食品,未申請查驗等情。案移由原告戶籍所在地臺南市政府衛生局辦理,經該局調查原告確有販售進口食品,惟未依規定申請查驗及申報其產品相關資訊。被告機關臺南市政府審認原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第1 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7條第13款規定,以107 年11月9 日府衛食藥字第0000000000號裁處書,處原告新臺幣(以下同)3 萬元罰鍰,原告不服該行政處分提起訴願,經衛生福利部108 年5 月1 日衛部法字第1080001794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爰提起行政訴訟。

二、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

(一)主張要旨:

1、本案動機純屬避免資源浪費。而且所謂上架數量蜂膠(25ml/ 瓶)兩瓶,客觀事實認定無販售圖利之誘因,據此認為是商業圖利之情事,實有偏離客觀之常識認知。

2、本案係原告自行下架,無任何交易事實發生。

3、原告對於被告答辯「案經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來文,經購物站之網頁截圖顯示,本案產品刊登內容如同一般販售之產品,未見避免資源浪費等相關字眼,且訴願人主張無任何交易事實發生,但網站月銷售量顯示為「3 」,證明本案實有販售之事實,並附上截圖佐證。」然查,原告所有於購物網站之蜂膠數量本為二瓶,唯買受人欲買3 瓶,但原告只有二瓶故未成交,蝦皮網站看到上架販售訊息建議其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應速為下架,原告亦馬上下架,是被告誤認原告係出售三瓶蜂膠顯有誤會,亦未斟酌原告係於不知法律規定下誤為上網販售,且經「蝦皮」網路以訊息通知時即立刻自行下架等情,敬請明察。

4、綜上所述,應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決定。

(二)聲明:

1、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答辯及聲明:

(一)答辯要旨:

1、本案原告主張:「本案動機純屬避免資源浪費。客觀事實認定無販售圖利之誘因實有偏離客觀之常識認知。」,案經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來文,經購物網站之網頁截圖顯示,本案產品刊登內容如同一般販售之產品,未見避免資源浪費等相關字眼,且訴願人主張無任何交易事實發生,但網站月銷售量顯示為「3 」,證明本案實有販售之事實,並附上截圖佐證(乙證1 )。

2、本案縱使尚無任何交易事實發生,但刊登販售未經輸入申報查驗食品之行為,顯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第1項規定。

3、原告不服,於107 年11月20日(本府收文日)提起訴願,被告依訴願法第58條第2 項規定自我審查後,認原處分合法並無不當,提出答辯書。(乙證6 )

4、衛生福利部於108 年5 月1 日衛部法字第1080001794號函,衛生福利部訴願駁回理由第2 點略以:「卷查訴願人經查獲於蝦皮購物網站刊登販售系爭產品,經原處分機關認其未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第1 項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並申報其產品有關資訊,訴願人於107 年10月30日出具陳述意見書,表示其於國外旅遊購得系爭產品5 瓶,陸續自用3 瓶後,考量自身健康狀況尚佳,為避免浪費資源,剩餘

2 瓶委託蝦皮購物網站轉售,後於107 年8 月24日經蝦皮網站告知產品不得出售,隨即自動下架並未售出;又產品出售價格比購入價格低,訴願人之行為非以營利為目的,其因不諳法律,以致未依規定申請查驗並申報產品資訊等語;此有臺北市衛生局107 年10月17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760455382號函附相關資料、違規網頁列印畫面、訴願人出具之陳述意見書等影本附卷可稽,訴願人之違規事實,洵堪認定,原處分機關依法裁處,尚無不合。」。(乙證5 )

5、綜上所述,本案件符合正當行政程序,且違規事實屬實;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立法精神為提高食品安全衛生管理之品質,保障消費者權益,並增進國民健康及消費安全之環境為首要目的。鑒於食品安全衛生之管理行為有別於一般商業行為,食品又是人人生活上不可或缺之產品,其對民眾生命財產影響甚鉅,自當從嚴從實加以監督管理,防堵業者利用不當的方式,以謀取不當商業利益,藉以提高食品安全衛生品質,使民眾消費之權益獲得保障。故原告販售之「Natura

l Life滴劑蜂膠25 m1 」產品未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並申報其產品有關資訊,其違規事實洵堪認定。其次,被告依原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第1 項規定,依同法第47條規定,處最低額罰鍰新臺幣3 萬元整,業已兼顧法、理、情比例原則及行政目的之達成。易言之,原處分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故原告聲明求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並無理由,謹請判決如聲明所示,以維法紀,並保障消費者食品衛生安全之權益。

6、補充答辯理由:

(1)原告於網路刊登販賣「Natural Life滴劑蜂膠25ml」進口食品之事實:

①原告於蝦皮購物網站(網址:https ://shopee .tw/Natur

a1-Life-%E6%BB%B4%E5%8A%91%E8%9C%82%E8%86%A0-25ml-i.00000000.0000000000;刊登者:cychomsll986;下載日期:107 年8 月24日)之機能保健食品區刊登販賣「NaturalLife滴劑蜂膠25ml」食品,經查該網頁有標示售價($580)、月銷售量3 、運費:$ 30-$ 130、數量(-1+ 還剩2 件)、商品保存狀況:全新、庫存:2 、出貨地:嘉義市西區等販賣資訊(附件一)。

②原告於107 年10月30日提具書面陳述意見書表示本案產品為

出國旅遊時帶回5 瓶,期間陸續自用3 瓶,後續因無繼續食用,遂將剩餘2 瓶委託蝦皮購物網站轉售(附件二)。

(2)原告於網路販售「Natural Life滴劑蜂膠25ml」之進口食品,屬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並申報其產品有關資訊:

①衛生福利部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第1 項授權,以

103 年9 月23日部授食字第1031302603號公告「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 、F02 貨品分類表」(附件三)及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附件四),系爭食品之貨品分類號列為第2106.9

0.99.90-3 號「其他未列名食物調製品」,輸入規定屬F01:輸入商品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查驗(附件五)。

②另依衛生福利部104 年11月5 日部授食字第1041303340號公

告訂定「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免申請輸入查驗之條件與其適用之通關代碼」規定:輸入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第1 項公告應申請查驗之產品(不含錠狀、膠囊狀食品),非供販賣,供個人自用,且金額、數量符合條件者,得免申請輸入查驗(附件六)。

③按對於網路商品標價之性質為要約或係要約之引誘,或容有

不同見解,惟查本件原告於網站刊登販賣系爭蜂膠商品之行為,業就商品名稱、規格、內容、型號、售價及可購數量等資訊,詳細說明臚列,就其販售之商品已達確定之程度,對於契約必要之點的內容已達明確表示之程度,接近於實體店面之購物環境,是本件原告在網站所刊載相關買賣訊息之意思表示,已屬「要約」(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 年消字第10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第

3 項所稱「販賣」之要件,自無該條項規定得免申請查驗之適用。爰原告將系爭食品於網路刊登販賣,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第1 項規定,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並申報其產品有關資訊。綜上所述,本件原處分於法並無違誤,原告之訴無理由。

(二)聲明:

1、原告之訴駁回。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爭點:原告是否輸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並申報其產品有關資訊之食品,未辦理輸入產品資訊申報,而供販賣?

五、本院的判斷:

(一)前提事實:本件爭訟概要欄所載之事實,除上列爭點外,業經兩造各自陳述在卷,並有附表所示的證據資料可查,洵堪認定為真實。

(二)應適用的法令:

1、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時,應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並申報其產品有關資訊。

」第3項規定:「輸入第1項產品非供販賣,且其金額、數量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免申請查驗。」同法第47條第14款規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十四、違反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未辦理輸入產品資訊申報,或申報之資訊不實。」

2、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免申請輸入查驗之條件與其適用之通關代碼:

第二項規定:「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不含錠狀、膠囊狀食品)供個人自用:價值在一千美元以下,且重量在六公斤以內(以報單單一項次之價值及數量計);錠狀、膠囊狀食品供個人自用,每種至多十二瓶(盒、罐、包、袋),合計不超過三十六瓶(盒、罐、包、袋,以原包裝為限),代碼:DZ000000000000。」第三項規定:「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關稅法第五十二條原貨復運出口免徵關稅者,代碼:DZ000000000000;自進口後若變更用途須補繳關稅時,應補查驗放行文件,始得變更用途。」

(三)原告所輸入之「Natural Life滴劑蜂膠25ml」,屬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並申報其產品有關資訊,不符第3項免查驗之規定,有未依規定辦理輸入產品資訊申報之事:

經查原告確有於107年3月間自國外購得「Natural Life滴劑蜂膠25ml」五瓶㩗入國內等情,已據原告於行政調查之陳述意見書內自承明確。(見乙證2)且其輸入國內之後有於蝦皮購物網站上網出售一節,亦經原告於107年10月30日出具陳述意見書,自承其於國外旅遊購得系爭產品5瓶,陸續自用3瓶後,考量自身健康狀況尚佳,為免浪費資源,剩餘2瓶委託蝦皮購物網站轉售,後於107年8月24日經網站告知產品不得出售,隨即自動下架並未售出;又產品出售價格比購入價格低,原告之行為非以營利為目的,其因不諳法律,以致未依規定申請查驗並申報產品資訊等語(見乙證2);並有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7年10月17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760455382號函附相關資料(乙證1)違規網頁列印畫面(附件1)等影本附卷可稽。雖主張上網出售,動機純屬避免資源浪費而上網出售云云。查原告所購蜂膠僅五瓶,依上揭「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免申請輸入查驗之條件與其適用之通關代碼」所定,,未逾自用免查驗之法定上限每種十二瓶;雖屬合理㩗帶免查驗數量。惟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第3項規定免查驗之食品,僅限於「產品非供販賣」之用途,倘原告於購買之初即有意出售或中途變更為出售之用途,即應依規定申報查驗。且法律上所謂「販賣」行為,只要有販入或賣出之行為之一,即屬該當。是以,原告於購買之初即能預見其未能用畢,即有意賣出,其果然於107年8月間上網拍賣。其於販入時即該當違章之要件,而有販賣之行為至明。縱無未用畢即出售之預見,其未用畢而於107年8月間,變更自用之用途,改為上網販售時,仍應依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免申請輸入查驗之條件與其適用之通關代碼第3項之規定申報查驗,至不能因不諳法律而免其違規之責。所辯顯無可採。

(四)是以,被告以系爭產品確有供販賣,未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並申報其產品有關資訊。有違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被告機關依同法第47條第14款項處罰新臺幣3萬元,尚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核無不合。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判決基礎已經明確,兩造其餘的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的必要,一併說明。

六、結論:

(一)原處分合法,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2,0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朱中和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的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

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麗珍附表:

┌────┬──────────────┬────┬────┐│證據編號│ 證據名稱或內容 │所附卷宗│ 頁碼 │├────┼──────────────┼────┼────┤│甲證1 │衛生福利部108 年5 月1 日衛部│ 本院卷 │第19至26││ │法字第1080001794號函檢附訴願│ │頁 ││ │決定書 │ │ │├────┼──────────────┼────┼────┤│乙證1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查獲公文資料│ 本院卷 │第47至53││ │ │ │頁 │├────┼──────────────┼────┼────┤│乙證2 │107 年10月30日原告書面陳述意│ 本院卷 │第55至56││ │見內容及其附件影本 │ │頁 │├────┼──────────────┼────┼────┤│乙證3 │被告105 年6 月27日衛食藥字第│ 本院卷 │第57至82││ │0000000000A 號公告之「臺南市│ │頁 ││ │政府處理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 │ ││ │法案件裁罰基準表」 │ │ │├────┼──────────────┼────┼────┤│乙證4 │被告107 年11月9 日府衛食藥字│ 本院卷 │第83至84││ │第0000000000號行政裁處書 │ │頁 │├────┼──────────────┼────┼────┤│乙證5 │衛生福利部108 年5 月1 日衛部│ 本院卷 │第85至91││ │法字第1080001794號函檢附訴願│ │頁 ││ │決定書 │ │ │├────┼──────────────┼────┼────┤│乙證6 │被告107 年11月30日府衛食藥字│ 本院卷 │第93至97││ │第0000000000號訴願答辯書 │ │頁 │├────┼──────────────┼────┼────┤│附件1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查獲原告於網│被告補充│第5 至11││ │路刊登販售「Natural Life滴劑│答辯狀 │頁 ││ │蜂膠25ml」食品之影本資料 │ │ │├────┼──────────────┼────┼────┤│附件2 │原告107 年10月30日陳述意見書│被告補充│第13至14││ │及其附件影本 │答辯狀 │頁 │├────┼──────────────┼────┼────┤│附件3 │衛生福利部103 年9 月23日部授│被告補充│第15至20││ │食字第1031302603號公告「中華│答辯狀 │頁 ││ │民國輸入規定F01 、F02 貨品分│ │ ││ │類表」 │ │ │├────┼──────────────┼────┼────┤│附件4 │「Natural Life滴劑蜂膠25ml」│被告補充│第21至26││ │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第2106.9│答辯狀 │頁 ││ │0.99.90-3 號- 「其他未列名食│ │ ││ │物調製品」 │ │ │├────┼──────────────┼────┼────┤│附件5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被告補充│第27至35││ │ │答辯狀 │頁 │├────┼──────────────┼────┼────┤│附件6 │衛生福利部104 年11月5 日部授│被告補充│第37至40││ │食字第1041303340號公告訂定「│答辯狀 │頁 ││ │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免申請│ │ ││ │輸入查驗之條件與其適用之通關│ │ ││ │代碼」。 │ │ │└────┴──────────────┴────┴────┘

裁判案由:食品衛生管理法
裁判日期:2020-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