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簡字第 68 號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68號原 告 洪文裕被 告 吳森豐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五、關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告與訴外人即其前妻○○○於民國(下同)101年11月5日在000000000簽訂契約書,雙方約定:「二、甲方洪文裕從101年11月起每月5日之前,須給乙方○○○新台幣(下同)O萬元整(內含:貸款、房租、小孩保費、車子OOOOOOO等費用)。三、另長子○○○之○○○○滿期後之OO萬元,領出交由妻子○○○保管(該筆金額一部份為償還負債用)。五、甲方洪文裕每年之年終獎金留OOOOOO元整,考績獎金留OOOOOO元整,其他由乙方○○○保管。六、洪文裕於退休後,需每月給○○○生活費O萬元。如男方洪文裕有其他對象時,需承諾上述退休金一半給付,但乙方○○○另有對象時,甲方可停止給付。」(下稱系爭契約),惟系爭契約簽訂後,原告僅給付訴外人每月6萬元至102年9月份止,而於102年10月份給付5萬元後即未再依約履行上開給付義務,訴外人遂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原告「⑴依系爭契約第2條約定請求原告給付102年10月份之O萬元、及102年11月、12月份各O萬元(以上為原起訴部分共OO萬元)、並於103年8月29日追加請求自103年1月起至103年3月各O萬元(共OO萬元)、自103年6月至103年8月各O萬元(共OO萬元),合計49萬元,及其中43萬元部分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3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中6萬元部分自103年8月29日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送達翌日(即103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⑵依系爭契約第2條、第6條約定請求原告給付訴外人至原告退休日止,按每月各O萬元之未到期之部分,如有1期遲延給付,其後之給付視為全部到期。⑶依系爭契約第3條約定請求原告給付訴外人○○○○○○股份有限公司之期滿保險金OO萬元(原告已給付OO萬元)中未給付之OO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3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⑷依系爭契約第5條約定請求原告給付訴外人原告所領取101年度年終、考績奬金扣除O○O○元後之OO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3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該案經本院民事庭以103年度重訴字第27號判決後,原告不服,向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提起上訴,經該院以104年度重上字第29號案審理,原告不服該判決結果,遂以該案受命法官吳○○為被告提起本件「確認訴訟」,請求「確認原判決撤銷」。

三、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無非以不服臺南高分院民事判決之結果,因而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且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797,223元,此有起訴狀附卷可憑,上開起訴內容及訴訟標的金額,並非前揭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4款所列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類型,自應適用通常程序事件,應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另被告所在地係在臺南市○○區○○路○○○號,應歸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之本院起訴,於法顯屬違誤,自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裁判日期:2019-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