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6號原 告 中國國民黨代 表 人 吳敦義訴訟代理人 陳學驊律師被 告 臺南市政府代 表 人 黃偉哲訴訟代理人 張虹玉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溢領退離給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本院108年7月4日南院武行業108簡6字第0000000000號聲請釋憲案作成解釋公布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事件,對所適用之法律,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前項情形,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8條之1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院受理兩造間108年度簡字第6號返還溢領退離給與事件,因認所適用之「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理條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業以108年7月4日南院武行業108簡6字第1080027355號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依前開規定,在該解釋公布前,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爰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