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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簡字第 6 號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6號原 告 中國國民黨代 表 人 吳敦義訴訟代理人 陳學驊律師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南市政府間返還溢領退離給與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前因與被告臺南市政府教育局間返還溢領退離給與事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87號審理中,於訴訟程序中追加請求原告返還訴外人謝○石溢領之退離給與部分。惟因原告請求追加之部分,與前開107年度簡字第87號案件之當事人及原因事實不一,故本件原告具狀為訴之追加,程式自有未合,應以另案審理之。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此部分亦有程式上之欠缺,自應依法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裁判日期:2019-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