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87號原 告 吳承縉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南市榮民服務處間推介就業穩定津貼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