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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簡字第 80 號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80號原 告 乙000000000代 表 人 丙○○訴訟代理人 甲○○

戊○○上列原告與被告丁○○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行政訴訟起訴狀,應記載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又其中原告之當事人能力,依行政訴訟法第22條規定,以自然人、法人、中央及地方機關、非法人之團體,有當事人能力;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法人、機關或團體之關係。

二、查原告起訴時,僅於行政訴訟委任書之當事人欄位中載明委任人為「乙000000000」,代表人為「丙○○」,惟未見原告機關於起訴狀內檢附代表人之證明文件(如派令、人事令)到院,本院無法判斷原告及其代表人之當事人能力是否完備,原告應予補正。

三、另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起訴應按件徵收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上述期限內補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裁判日期:2019-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