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簡字第 98 號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98號原 告 海軍陸戰隊陸戰九九旅代 表 人 張明德訴訟代理人 楊茂村

余龍璽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詮聖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5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載列原告、被告之姓名(或機關名稱)及地址,以及正確之代表人姓名、地址,並以訴狀表明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查本件行政訴訟起訴狀之當事人欄位,係以「聲請人」之名義提出本件行政訴訟,而非以「原告」名義起訴,且起訴時將原告機關「代表人」誤載為「法定代理人」,以及將「被告」誤載為「相對人(即債務人)」,原告之起訴程序容有違誤。是此,原告應出具改以「原告」、「代表人」、「被告」名義之起訴狀原本及繕本到院,俾利訴訟程式之進行,併此指明。

二、另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起訴應按件徵收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上述期限內補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裁判日期:2019-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