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92號原 告 許瑋哲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間因請發公自提儲金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二、按經訴願程序者,提出於行政法院之起訴狀並附具訴願決定書,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2項亦有明文。查本件原告為被告機關之約僱人員,任職期間為105年3月2日至105年7月17日、105年9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及106年1月1日至106年7月16日,離職後被告機關因溢發給原告公提儲金新臺幣12,582元,故以108年6月25日明德監總字第10811000560號函命原告返還前揭溢領金額,原告不服被告機關上開函,曾依法提起訴願,惟起訴時未一併提出訴願決定書影本到院。是以,原告提出上開補正時,亦應一併附具「訴願決定書」影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