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92號抗 告 人 許瑋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間請發公自提儲金事件,對於民國109年1月8日本院108年度簡字第92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