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8年度交字第110號原 告 潘俊亦被 告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代 表 人 王銘德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108 年9 月19日南市交裁字第78-I3E107121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原告不服被告所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 條的裁決而提起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1 ,應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本件因卷證資料已經明確,本院依同法第237 條之7 規定,不經言詞辯論,直接裁判。
貳、實體方面:
一、爭訟概要:原告於民國107 年12月26日上午10時4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大型重型機車,行經彰化縣○○鄉○○○○路段(臺17線芳漢路永興段與臺61線芳苑聯絡道口),因有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之稽查,拒絕停車而逃逸行為,經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二林分駐所員警製單逕行舉發後,逾越應到案期限60日後始向被告提出陳訴(應到案期限108 年2月9 日,原告108 年7 月17日提出陳訴),被告請舉發單位調查結果,仍認原告有前揭違規行為,遂於108 年9 月19日以其違規事證明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1 項前段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條第1 項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逾越應到案期限60日以上,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0元,吊扣(機車)駕駛執照6 個月。原告不服,遂提起本訴訟。
二、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㈠主張要旨:
⒈原告於107 年12月26日10時30幾分許,駕駛系爭車輛行駛於
彰化縣芳苑鄉臺17線與臺61線芳苑交流道時見綠燈左轉,然後停於路邊等待所屬的重機車車隊來會合。約等了10幾分待大家會齊了才與車隊一起離開。因此並無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駛,何況依編號l 之「距離300 至400 公尺如何看清交通號誌」?也無闖紅燈之照片可證明(見編號1 照片10:
44:46,在之前原告就已經在那兒等同伴了,可能警方逕認為原告停在那不敢騎走是違規之故)(甲證2 照片10:47:
08可見車隊集合完開始前行)。
⒉車隊離開時我們的隊長騎在前頭,那時就發現有警察拿指揮
棒但是不知做甚麼,原告無違規自然不在意,何況隊長不在意騎過去了,我們自然也跟隨過去,不料竟然被依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經警方製單舉發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此真冤枉!㈡聲明:
⒈原處分撤銷。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答辯及聲明:㈠答辯要旨:
⒈原告於107 年12月26日10時4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
大型重型機車,行經彰化縣芳苑鄉臺17線(臺17線芳漢路永興段)與臺61線芳苑聯絡道口,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之稽查,拒絕停車而逃逸,經警製單逕行舉發,違規事證明確,被告乃據此裁處原告罰鍰30,000元,吊扣(機車)駕駛執照6個月,揆諸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⒉本案經審視舉發單位錄影採證光碟畫面:
⑴影像檔名:2018_1226_104445_003.MOV①影像時間2018/12/26 10 :44:46-2018/12/26 10:45:30
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暫停於畫面左側(臺61線芳苑交流道聯絡道路面邊線上),時間長達44秒,舉發單位之警用巡邏汽車(下稱警車)則停放於系爭車輛前方路面邊線外之路肩,2名員警站立於警車前方,見原告始終不前進,員警甲向員警乙說:「不要來餒。」「假鬼假怪。」(臺語)等語。
②影像時間2018/12/26 10 :45:41-2018/12/26 10:45:48
原告駕駛系爭車輛往臺61線芳苑交流道聯絡道路面邊線外之路肩移動並繼續暫停。
③影像時間2018/12/26 10 :45:49-2018/12/26 10:45:50
員警甲見原告駕駛系爭車輛一直停留在臺61線芳苑交流道聯絡道路面邊線外之路肩不前進,口中念了一句「奇怪」。
④影像時間2018/12/26 10 :46:00員警甲交待員警乙:「紅單拿著」。
⑤影像時間2018/12/26 10 :46:03-2018/12/26 10:46:04
員警甲走在臺61線芳苑交流道聯絡道路面邊線外之路肩上,第1 次向原告鳴吹4 聲連續急促哨音,並舉起警用指揮棒指向原告,此際員警甲與原告之間並無其他車輛,原告駕駛系爭車輛一直停留在原地不前進。
⑥影像時間2018/12/26 10 :46:07-2018/12/26 10:46:08
員警甲走在臺61線芳苑交流道聯絡道路面邊線外之路肩上,第2 次向原告鳴吹4 聲連續急促哨音,並舉起警用指揮棒指向原告,此際員警甲與原告之間並無其他車輛,原告駕駛系爭車輛一直停留在原地不前進。
⑦影像時間2018/12/26 10 :46:13-2018/12/26 10:46:14
員警甲走在臺61線芳苑交流道聯絡道路面邊線外之路肩上,第3 次向原告鳴吹4 聲連續急促哨音,並舉起警用指揮棒指向原告,此際員警甲與原告之間並無其他車輛,原告駕駛系爭車輛一直停留在原地不前進。
⑧影像時間2018/12/26 10 :46:15-2018/12/26 10:46:21
員警甲鳴吹完哨音後,持續舉起警用指揮棒指向原告,此際員警甲與原告之間並無其他車輛,原告駕駛系爭車輛一直停留在原地不前進。
⑨影像時間2018/12/26 10 :46:22員警甲走在臺61線芳苑交
流道聯絡道路面邊線外之路肩上,第4 次向原告鳴吹4 聲連續哨音,並舉起警用指揮棒指向原告,此際員警甲與原告之間並無其他車輛,原告駕駛系爭車輛一直停留在原地不前進。
⑩影像時間2018/12/26 10 :46:23-2018/12/26 10:46:30
員警甲鳴吹完哨音後,持續舉起警用指揮棒指向原告,此際員警甲與原告之間並無其他車輛,原告駕駛系爭車輛一直停留在原地不前進。
⑪影像時間2018/12/26 10 :46:38-2018/12/26 10:46:40
員警甲走在臺61線芳苑交流道聯絡道路面邊線外之路肩上,第5 次向原告鳴吹4 聲連續哨音,並舉起警用指揮棒指向原告而非行經其左側之白色自用小客車,原告駕駛系爭車輛一直停留在原地不前進。
⑫影像時間2018/12/26 10 :46:52-2018/12/26 10:46:55
員警甲走在臺61線芳苑交流道聯絡道路面邊線外之路肩上,第6 次向原告鳴吹4 聲連續哨音,並舉起警用指揮棒指向原告而非行經其左側之大型汽車,原告駕駛系爭車輛一直停留在原地不前進,期間數輛大型汽車自臺17線左轉臺61線芳苑交流道聯絡道。
⑬影像時間2018/12/26 10 :46:57-2018/12/26 10:47:01
畫面中可見有其他3 輛帶頭行駛之大型重型機車及大型汽車自原告後方,陸續超越原告往前行駛。
⑭影像時間2018/12/26 10 :47:03員警甲走在臺61線芳苑交
流道聯絡道路面邊線外之路肩上,第7 次向原告鳴吹4 聲連續急促哨音,並舉起警用指揮棒指向原告而非行經其左側之大型汽車,畫面可見原告頭戴安全帽向前望向員警。
⑮影像時間2018/12/26 10 :47:04-2018/12/26 10:47:05
員警甲鳴吹完哨音後,持續舉起警用指揮棒指向原告而非行經其左側之其他大型汽車,畫面可見原告頭戴安全帽向前望向員警。
⑯影像時間2018/12/26 10 :47:06-10 :47:07原告轉而向
左回頭,望向其他自臺17線左轉,向其駛來之其他大型重型機車駕駛人。
⑰影像時間2018/12/26 10 :47:09-2018/12/26 10:47:11
員警甲走在臺61線芳苑交流道聯絡道路面邊線外之路肩上,第8 次向原告鳴吹4 聲連續急促哨音,並舉起警用指揮棒指向原告而非行經其左側之其他大型重型機車駕駛人,原告不理會員警示意攔查之哨音及揮動之警用指揮棒,自系爭違規路段路面邊線起駛,嗣為逃避員警之稽查,隨即自外側車道變換車道至內側車道,並自員警甲及員警乙面前逃逸,最後跟隨其他大型重型機車車陣駛離,員警甲及員警乙為稽查攔停原告,自路面邊線外之路肩跑至系爭違規路段外側車道及內側車道,致身陷十數輛大型重型機車車陣中間。
⑱影像時間2018/12/26 10 :47:13-2018/12/26 10:47:14員警甲口述系爭車輛車牌號碼「BH-833」。
⑵影像檔名:000000000.213795.mp4①影像時間00:00-00 :01系爭違規路口臺61線芳苑交流道聯
絡道口號誌由黃燈轉為紅燈(對照乙證5 附件時制表,此時為時相一,臺17線南往北號誌為亮「直行」箭頭綠燈)。②影像時間00:24-00 :00:32系爭違規路口臺61線芳苑交流
道聯絡道口號誌持續顯示紅燈,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自臺17線左轉臺61線芳苑交流道聯絡道後,即暫停於臺61線芳苑交流道聯絡道口路面邊線外之路肩,時間長達1 分鐘18秒。③影像時間00:33系爭違規路口臺61線芳苑交流道聯絡道口號
誌轉為紅燈及箭頭右轉綠燈並亮(對照乙證5 附件時制表,此時為時相二,臺17線南往北號誌為亮「直行」及「左轉」箭頭綠燈)。
④影像時間02:09-02 :10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暫停於臺61線芳
苑交流道聯絡道口路面邊線外路肩,員警自畫面右側出現,自路面邊線走向原告,並向原告吹哨示意,期間員警與原告之間並無其他認何車輛或用路人。
⑤影像時間02:12-02 :40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暫停於臺61線芳
苑交流道聯絡道口路面邊線外路肩,員警自該路段路肩走向原告,並舉手向原告揮手示意共達5 次,請原告向前接受稽查,期間員警與原告之間並無其他任何車輛或用路人。
⑥影像時間02:41-02 :47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暫停於臺61線芳
苑交流道聯絡道口路面邊線外路肩,員警自該路段路肩走向原告,並舉手向原告揮手示意(第6 次),請原告向前接受稽查。
⑦影像時間02:48-03 :17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暫停於臺61線芳
苑交流道聯絡道口路面邊線外路肩,員警自該路段路肩走向原告,期間其他自小客車、大型車及原告所屬大型重型機車車隊陸續自臺17線左轉臺61線芳苑交流道聯絡道。
⑧影像時間03:18-03 :20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自臺61線芳苑交
流道聯絡道口路面邊線外路肩,向左駛向內側車道以閃避員警之稽查,2 名員警見狀立即跑步上前追緝。
⑨影像時間03:21-03 :26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行駛臺61線芳苑
交流道聯絡道內側車道以逃離員警之稽查,2 名員警因追緝原告致身陷車陣中。
上開畫面有舉發單位108 年7 月24日、10月17日芳警分五字第0000000000號及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舉發單位受理民眾交通違規陳訴、申訴、行政訴訟案件查詢意見表、(員警)職務報告及原告行駛路線圖(各1 份)、錄影採證光碟(1片)、舉發單位號誌說明(錄影擷取)採證照片(共4 張)及GOOGLE地圖(共2 份)可稽(如乙證3 )。
⒊復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0條第1 項及第102 條第1 項規定
:「駕駛人駕駛汽車,除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1 、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
6 條復規定:「行車管制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
2 、箭頭綠燈⑴箭頭綠燈表示僅准許車輛依箭頭指示之方向行駛。……。」;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 條第1 項及第
7 條之2 復明定:「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4 、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7 、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上開規定之立法目的,在於授與警察機關得予以要求駕駛人停車接受檢查之權限。而內政部警政署70年7 月13日警署交字第19418 號函曾釋示,規定「不服從稽查取締」之構成要件:對交通違規不服稽查取締之事實認定,須經攔停稽查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1 、拒絕查驗駕照、行照或其他足資稽查之文件者。2 、拒絕停靠路邊接受稽查者。3 、以消極行為不服從稽查者。
4 、經以警報器、喊話器呼叫靠邊停車而不靠邊停車接受稽查取締或逃逸者。」;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第五點第2 項則規定:「五、交通違規稽查之具體作法……(二)攔停舉發……6.經明確指揮制止攔檢不停車輛,應避免追車,依規定逕行舉發。……8.不服稽查取締事實之認定必須經攔停稽查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方得舉發:(
1 )拒絕出示駕照、行照或提供足資稽查身分之資料。⑵拒絕停靠路邊接受稽查者。⑶在稽查中藉故叫囂,尚未達妨害公務罪程度者。⑷以消極行為,不服從稽查者。⑸警察以警鳴器、警笛、喊話器呼叫路邊停車,仍不靠邊停車接受稽查或逃逸者。」(如乙證4 )。
⒋又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3 項規定:「
(第2 項)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第3 項)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首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規定於107 年9月1 日修正施行,其修正理由為:「賴委員瑞隆:……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於交通警察執行臨檢任務時,汽車駕駛人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受檢而逃逸者,僅處以3,000 元至6,000 元罰鍰,相較於未領使用牌照行駛處罰3,000 元至10,800元罰鍰、無照及偽照駕駛處罰6,000 元至12,000元罰鍰、蛇行超速等危險駕駛處罰6,000 元至24,000元罰鍰、酒駕及毒駕處罰15,000元至90,000元罰鍰,這樣的處罰額度實屬偏低,導致許多有上述行為的違規駕駛人在被臨檢時選擇逃逸,因為他們如果『停下來接受臨檢』的話,處罰反而比逃逸來得『更重』。……羅委員致政: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感謝主席安排今天的法案審查,大家都知道,最近因逃避臨檢造成意外的案件數不斷攀升。我們常說『制度決定行為』,人是理性的,顯然這種逃逸的行為是因為制度的設計有缺憾,甚至是有一些『誘因』,所以才使得駕駛人在面對臨檢時『選擇逃逸』,而不是『乖乖受檢』。……。」(參立法院公報第107 卷第42期第365 至366 頁)。本案系爭違規時間,當臺61線號誌為亮「紅燈」時,同時間臺17線號誌則為亮「直行」箭頭綠燈(如乙證3 ,舉發單位號誌說明(錄影擷取)採證照片共4 張,以及乙證5 ,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北區臨時工程處第六工務段108年11月15日濱北六段字第0000000011號函檢附系爭違規路口號誌時制表1 份),而依舉發單位上開錄影採證畫面可知(影像檔名:000000000.213795.mp4,影像時間00:00-00 :
01),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自臺17線左轉臺61線芳苑交流道聯絡道口時,臺61線號誌已自黃燈轉為亮紅燈,代表原告未待臺17線左轉箭頭綠燈亮起即違規左轉(如乙證5 ,時制表時相一),員警見狀隨即上前預備攔停稽查原告,惟原告左轉後,尚未行至舉發員警面前時,員警於上揭影片檔名稱:2018_1226_104445_003.MOV畫面時間10時46分3 秒起至同時47分11秒止,共計長達1 分鐘8 秒時間內,舉起警用指揮棒並連續鳴吹「8 次」哨子示意原告停車,詎原告見員警向其揮動警用指揮棒及鳴吹哨子示意時,未依規定上前接受稽查,反係於畫面時間10時47分9 秒至同時分11秒間,自系爭違規路段路面邊線起駛,且為逃避員警之稽查,竟自員警甲及員警乙面前,從外側車道變換車道至內側車道,最後跟隨其他大型重型機車車陣逃逸,而舉發單位2 名員警為攔停稽查原告,自路面邊線外之路肩徒步跑至系爭違規路段外側及內側車道,而待原告逃逸後,因無法及時離開車道範圍,致身陷十數輛大型重型機車車陣中間。上開錄影畫面足資證明原告確於看見員警站立於其前方,向其鳴吹哨音並揮動警用指揮棒,示意其往前接受稽查時,自始不願意前進,最後趁其他十數輛大型重型機車車隊自其後方經過時,再加速自路肩起駛,趁勢跟隨車隊離開。原告無視2 名員警不顧自身安全,自系爭違規路段路肩跑至外側及內側車道,仍強行自員警面前駛離,其逃避稽查並駕車離去行為,符合立法院上揭修法理由,以及內政部警政署函釋、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第五點第2 項第6 款及第8 款規定之「不服從稽查取締」構成要件,至為灼然。又2 名員警上前稽查時,其與原告之間「並無」其他車輛或障礙物「遮蔽或阻擋」原告辨識員警站立於其前方攔查及示意之動作;加諸員警與原告「皆位於」臺61線芳苑交流道聯絡道路面邊線外之「路肩」,員警且反覆將指揮棒「指向原告」,「而非其他」行經系爭違規路段「外側車道或內側車道」之其他車輛駕駛人,衡諸常情,明顯可令原告判斷並知悉前方有員警攔查,故原告訴稱其有發現警察拿指揮棒,但是不知做甚麼云云,實難令被告據以採信。又員警目視發現原告有前揭違規行為時,考量避免危及其他用路人及員警自身安全,故未當場強行攔阻原告,在確認原告未依規定左轉及不服稽查取締逃逸行為屬實後,依現場錄影採證畫面,比對系爭車輛之車型及顏色無誤後(如乙證7 ),依上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第1 項及第7 條之2 第1 項規定舉發。
⒌至原告另訴稱其並無違規,自然不在意員警之稽查一節,經
查原告若自認其於本件不服稽查取締逃逸違規行為之前,並無違規左轉行為(如乙證1 ),為何原告於108 年7 月17日向被告陳述未收到不服稽查逃逸舉發通知單時(如乙證6 ),自始未一併向被告陳述不服舉發單位舉發其未依規定左轉違規案,反係於108 年1 月7 日收受該舉發其違規左轉通知單後,即於該舉發通知單所訂之應到案期限內(108 年2 月
9 日),自行於108 年2 月4 日至超商代收通路繳納罰鍰結案(如乙證8 ),且自繳費至今未曾就該違規案提起任何陳述,故原告上開所訴,顯非事實。又依原告係合法考領有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如乙證7 ),對於前開道路交通安全規定自應知之甚詳,況且,倘駕駛人均以不理會交通警察之指揮規避處罰,欲令警察如何執法,以維持道路交通秩序及保障用路人安全?原告看見員警站立於其前方準備攔停並向其吹哨及揮動警用指揮棒示意接受稽查時,不依規定上前;復又自路肩起駛後,隨即跨越外側車道向內側車道駛去,以閃避員警跑步上前之稽查,嗣後再駕車離去行為,顯然具備逃逸之故意,已欠缺普通車輛駕駛人主觀上應擔負遵守道路交通法規,以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義務認知,而具有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原告上開行為,無從解免其應受處罰之責任,舉發單位依法取締告發原告,並無違誤。原告所訴,並無理由,亦非事實,核不足採。
㈡聲明:
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爭點:㈠原告是否構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 項第2 款規
定「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之違規行為?㈡員警有無對原告實施攔查之行為、原告逕自駛離現場之行為
是否該當「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之違規行為?
五、本院的判斷:㈠前提事實:本件爭訟概要欄所載之事實,除上列爭點外,業
經兩造各自陳述在卷,並有附表所示的證據資料可查,洵堪認定為真實。
㈡原告客觀上確實構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 項第
2 款「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之違規行為:⒈應適用的法令:
⑴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3 項、第48條第1項第2 款。
⑵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1款。
⑶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6 條第2 款。
⒉經本院勘驗臺南市政府交通局109 年1 月8 日南市交裁字第
1090078009號函檢附之光碟(光碟名稱為108 年度交字第11
0 號潘俊亦I3E107121 )1 片之錄影內容,其勘驗結果如下:
⑴經播放檔名「2018_1226_104445_003.MOV」之錄影內容,如下所示:
┌───────────┬────────────────┐│畫面時間 │ 勘 驗 內 容 │├───────────┼────────────────┤│2018/12/26 10 :44:46│影片開始可見該錄影內容為一科學儀││至 │器所攝,拍攝時天氣晴朗視線良好。││2018/12/26 10 :45:30│畫面右側有數輛汽車經過,前方遠處││ │有一輛機車(即原告車輛)暫停於路││ │面邊線外之路肩上,舉發單位之警用││ │巡邏汽車亦停放於系爭車輛前方路面││ │邊線外之路肩。員警站立於警車前方││ │,見原告始終不前進,員警甲說:「││ │不要來餒。」「假鬼假怪。」(臺語││ │)。 │├───────────┼────────────────┤│2018/12/26 10 :45:31│畫面可見前方遠處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至 │一直停留在路面邊線外之路肩不前進││2018/12/26 10 :45:52│,員警甲說:「奇怪。」(臺語)。│├───────────┼────────────────┤│2018/12/26 10 :45:53│員警甲交待員警乙:「紅單拿著」(││至 │臺語)。員警走在路面邊線外之路肩││2018/12/26 10 :46:06│上,持續往原告方向前進,第1 次向││ │原告鳴吹一長聲哨音,並舉起警用指││ │揮棒指向原告,畫面中可見員警與原││ │告之間並無其他車輛,原告駕駛系爭││ │車輛仍停留在原地不前進。 │├───────────┼────────────────┤│2018/12/26 10 :46:07│員警持續往原告方向前進,第2 次向││至 │原告鳴吹一長聲哨音,並持續舉起警││2018/12/26 10 :46:12│用指揮棒指向原告,員警與原告之間││ │並無其他車輛,原告駕駛系爭車輛仍││ │停留在原地不前進。 │├───────────┼────────────────┤│2018/12/26 10 :46:13│員警持續往原告方向前進,第3 次向││至 │原告鳴吹一長聲哨音,並持續舉起警││2018/12/26 10 :46:21│用指揮棒指向原告,員警與原告之間││ │並無其他車輛,原告駕駛系爭車輛仍││ │停留在原地不前進。 │├───────────┼────────────────┤│2018/12/26 10 :46:22│員警持續往原告方向前進,第4 次向││至 │原告鳴吹一長聲哨音,並持續舉起警││2018/12/26 10 :46:37│用指揮棒指向原告,員警與原告之間││ │並無其他車輛,原告駕駛系爭車輛仍││ │停留在原地不前進。 │├───────────┼────────────────┤│2018/12/26 10 :46:38│員警持續往原告方向前進,第5 次向││至 │原告鳴吹一長聲哨音,並持續舉起警││2018/12/26 10 :46:51│用指揮棒指向原告,員警與原告之間││ │並無其他車輛。畫面右側有數輛汽車││ │經過。原告駕駛系爭車輛仍停留在原││ │地不前進。 │├───────────┼────────────────┤│2018/12/26 10 :46:52│員警持續往原告方向前進,第6 次向││至 │原告鳴吹一長聲哨音,並持續舉起警││2018/12/26 10 :46:55│用指揮棒指向原告,員警與原告之間││ │並無其他車輛,原告駕駛系爭車輛仍││ │停留在原地不前進。畫面右側有數輛││ │大型汽車自前方路口左轉至該違規路││ │段。 │├───────────┼────────────────┤│2018/12/26 10 :46:56│畫面右側有數輛汽機車經過。員警持││至 │續往原告方向前進,第7 次向原告鳴││2018/12/26 10 :47:03│吹一長聲哨音,並舉起警用指揮棒指││ │向原告,員警與原告之間並無其他車││ │輛。 │├───────────┼────────────────┤│2018/12/26 10 :47:04│員警鳴吹完哨音後,持續往原告方向││至 │前進,並舉起警用指揮棒指向原告,││2018/12/26 10 :47:07│員警與原告之間並無其他車輛。畫面││ │右側有數輛汽機車經過。原告向左回││ │頭望向由前方路口駛來之其他大型重││ │型機車。 │├───────────┼────────────────┤│2018/12/26 10 :47:08│員警持續往原告方向前進,第8 次向││至 │原告鳴吹一長聲哨音,並舉起警用指││2018/12/26 10 :47:13│揮棒指向原告,員警與原告之間並無││ │其他車輛。原告不理會員警示意攔查││ │之哨音及揮動之警用指揮棒,自系爭││ │違規路段路面邊線起駛,並自外側車││ │道變換車道至內側車道,跟隨其他大││ │型重型機車車陣駛離。員警甲及員警││ │乙為稽查攔停原告,自路面邊線外之││ │路肩跑至系爭違規路段外側車道及內││ │側車道,身陷十數輛大型重型機車車││ │陣中間。 │├───────────┼────────────────┤│2018/12/26 10 :47:14│員警甲口述系爭車輛車牌號碼「BH-8││至 │33」,數輛汽車及大型重型機車自畫││2018/12/26 10 :47:51│面左側經過。影片結束。 │└───────────┴────────────────┘
⑵經播放檔名「000000000.213795.mp4」之錄影內容,如下所示:
┌───────────┬────────────────┐│畫面時間 │ 勘 驗 內 容 │├───────────┼────────────────┤│00:00-00:23 │影片開始可見該錄影內容為一科學儀││ │器所攝,拍攝時天氣晴朗視線良好。││ │畫面右側路口號誌由黃燈轉為紅燈,││ │數輛汽車停於該路段停止線前。 │├───────────┼────────────────┤│00:24-00:32 │系爭路口號誌持續顯示紅燈,原告駕││ │駛系爭車輛自前方路口左轉後,暫停││ │於路面邊線外之路肩。 │├───────────┼────────────────┤│00:33-02:08 │系爭路口號誌轉為紅燈及箭頭右轉綠││ │燈。原告駕駛系爭車輛仍暫停於路面││ │邊線外之路肩。畫面右側數輛汽車向││ │右行駛,前方路口亦有數輛大型汽車││ │向左往原告方向行駛。系爭路口號誌││ │又轉換為綠燈。 │├───────────┼────────────────┤│02:09-02:11 │員警自畫面右側出現,自路面邊線走││ │向原告,並舉起警用指揮棒向原告吹││ │哨示意,員警與原告之間並無其他車││ │輛。原告駕駛系爭車輛仍暫停於路面││ │邊線外之路肩。 │├───────────┼────────────────┤│02:12-02:40 │員警自該路段路肩持續走向原告,並││ │多次舉起警用指揮棒向原告示意,員││ │警與原告之間並無其他車輛。原告駕││ │駛系爭車輛仍暫停於路面邊線外之路││ │肩。 │├───────────┼────────────────┤│02:41-02:47 │員警自該路段路肩持續走向原告,並││ │舉起警用指揮棒向原告示意。原告駕││ │駛系爭車輛仍暫停於路面邊線外之路││ │肩。 │├───────────┼────────────────┤│02:48-03:17 │員警自該路段路肩持續走向原告,畫││ │面右側有數輛汽車及大型重型機車經││ │過。原告駕駛系爭車輛仍暫停於路面││ │邊線外之路肩。 │├───────────┼────────────────┤│03:18-03:33 │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自路面邊線外路肩││ │向左行駛,自外側車道變換至內側車││ │道,2 名員警見狀立即跑步上前追緝││ │,員警因追緝原告致身陷數輛大型重││ │機車車陣中。影片結束。 │└───────────┴────────────────┘
㈢由上開勘驗內容,影片檔名為「000000000.213795.mp4」,
可見於畫面時間「00:24-00 :32」許系爭路口號誌持續顯示紅燈,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自前方路口左轉後,暫停於路面邊線外之路肩。並於畫面時間「00:33-02 :08」許系爭路口號誌轉為紅燈及箭頭右轉綠燈。原告駕駛系爭車輛仍暫停於路面邊線外之路肩。畫面右側數輛汽車向右行駛,前方路口亦有數輛大型汽車向左往原告方向行駛。系爭路口號誌又轉換為綠燈。又參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北區臨時工程處第六工務段108 年11月15日濱北六段字第0000000011號函檢附之臺61芳苑聯絡道與臺17線路口號誌時刻表及現場標誌標線號誌照片(本院卷第145 至149 頁),該違規路段路口號誌之時制有時相一至時相三,對照上開畫面時間「00:
33 -02:08」許系爭路口號誌轉為紅燈及箭頭右轉綠燈,畫面右側數輛汽車向右行駛,前方路口亦有數輛大型汽車向左往原告方向行駛,可認符合該時制表之時相二(即臺17線芳漢路永興段號誌為直行綠燈及左轉箭頭綠燈、臺61線芳苑聯絡道口為右轉箭頭綠燈),然原告先前已於畫面時間「00:
24 -00:32」許系爭路口號誌持續顯示紅燈時,駕駛系爭車輛自前方路口左轉,而後暫停於路面邊線外之路肩。可見該臺61線路段號誌為亮紅燈(此時路口號誌為時相一),原告未待臺17線左轉箭頭綠燈亮起(時相二)即違規左轉。據此,足以認定原告已構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 項第2 款「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的違規行為。
㈣客觀上員警確實是對原告實施攔查且原告逕自駛離現場之行為該當「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之違規行為:
⒈應適用的法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7
條第1 項、第7 條之2 第1 項第4 款、第7 款、第60條第1項、第85條第1 項。
⒉經本院勘驗上開採證光碟之錄影內容,影片檔名為「2018_1
226_104445_003.MOV」,畫面時間2018/12/26 10 :45:53-10 :47:08許見員警站立於其前方,多次向其揮動警用指揮棒並鳴吹哨子示意停車,原告未依規定停車接受稽查,並於系爭違規路段跟隨其他大型重型機車車陣駛離。由上開錄影畫面足資證明員警確實站立於其前方吹哨並揮動警用指揮棒示意停車,而原告卻逕自駕車駛離,原告上開不服從員警取締而逃逸行為,符合「不服從稽查取締」之構成要件,至為灼然。
⒊原告雖主張係因其所屬之車隊離開時車隊隊長騎在前頭,那
時就發現有警察拿指揮棒但是不知做甚麼,原告無違規自然不在意,何況隊長不在意騎過去了,原告自然也跟隨過去,不料竟然被依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經警方製單舉發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此真冤枉等語云云,惟原告承認其於當時有發現警察拿指揮棒站立於路旁,可見原告應得預見警察係在執行路檢,又被告暫停於路面邊線外之路肩時應可聽見員警之吹哨,且當時機車道上僅有原告一輛車輛,而依上揭本院勘驗現場錄影光碟之結果,警察拿指揮棒指向原告連續吹哨之次數高達8 次,應可使被告確定員警係在對其吹哨示意停車接受稽查。然被告竟未停車而是跟隨大型重型機車車隊駛離現場,其行為該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
1 項「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之違規行為。綜上所述,原處分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的過程並無不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原處分,本院認為無理由,應予以駁回。
㈤本件判決基礎已經明確,兩造其餘的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
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的必要,一併說明。
六、結論:㈠原處分合法。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 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弘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的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周麗珍附錄本判決引用的相關條文:
┌────┬────┬─────────────────┐│道路交通│第48條 │(第1 項)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管理處罰│ │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條例 │ │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 │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 ├────┼─────────────────┤│ │第60條 │(第1 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 │ │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 │ │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 │ │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 │ │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一萬││ │ │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 │ │執照六個月;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 │ │本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三萬元││ │ │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 ├────┼─────────────────┤│ │第85條 │(第1 項)本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 │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 │ │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 │ │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 │ │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 │ │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 │ │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 │ │法處理。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 │ │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 ├────┼─────────────────┤│ │第4 條 │(第2 項)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 │ │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 │ │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 │ │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 │ │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 │ │人員之指揮。 ││ │ │(第3 項)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 │ │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 │ │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 │ │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 ├────┼─────────────────┤│ │第7 條 │(第1 項)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 │ │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 │ │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 ││ ├────┼─────────────────┤│ │第7-2 條│(第1 項)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 │ │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 │ │者,得逕行舉發: ││ │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 │ │ 、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 │ │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 │ │ 號不立即避讓。 ││ │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 │ │ 行為違規。 │├────┼────┼─────────────────┤│道路交通│第102條 │(第1 項)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安全規則│ │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 │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 │ │ 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 │ │ 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 │ │ 指揮為準。 │├────┼────┼─────────────────┤│道路交通│第206條 │行車管制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標誌標線│ │二、箭頭綠燈 ││設置規則│ │(一)箭頭綠燈表示僅准許車輛依箭頭││ │ │ 指示之方向行駛。 │├────┼────┼─────────────────┤│違反道路│第2 條 │(第1 項) ││交通管理│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程序及統││事件統一│ │一裁罰基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 ││裁罰基準│ │(第2 項) ││及處理細│ │前項統一裁罰基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則 │ │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以下簡稱││ │ │基準表)。 │└────┴────┴─────────────────┘附表:
┌────┬──────────────┬────┬─────┐│證據編號│ 證據名稱或內容 │所附卷宗│ 頁碼 │├────┼──────────────┼────┼─────┤│甲證1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108 年9 月19│ 本院卷 │第21頁 ││ │日南市交裁字第78-I3E107121號│ │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影│ │ ││ │本1 份 │ │ │├────┼──────────────┼────┼─────┤│甲證2 │採證照片共10張(編號1-5 ) │ 本院卷 │第23至32頁│├────┼──────────────┼────┼─────┤│乙證1 │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第I3E107│ 本院卷 │第61至64頁││ │120 、I3E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 │ ││ │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送達證│ │ ││ │書影本各1 份 │ │ │├────┼──────────────┼────┼─────┤│乙證2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108 年9 月19│ 本院卷 │第65至66頁││ │日南市交裁字第78-I3E107121號│ │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及│ │ ││ │送達證書影本各1 份 │ │ │├────┼──────────────┼────┼─────┤│乙證3 │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108 年7 │ 本院卷 │第69至131 ││ │月24日、10月17日芳警分五字第│ │頁 ││ │0000000000號及第0000000000號│ │ ││ │函檢附舉發單位受理民眾交通違│ │ ││ │規陳訴、申訴、行政訴訟案件查│ │ ││ │詢意見表、(員警)職務報告及│ │ ││ │原告行駛路線圖(各1 份)、錄│ │ ││ │影採證光碟(1 片)、舉發單位│ │ ││ │號誌說明(錄影擷取)採證照片│ │ ││ │(共4 張)GOOGLE地圖(共2 份│ │ ││ │) │ │ │├────┼──────────────┼────┼─────┤│乙證4 │內政部警政署103 年4 月23日警│ 本院卷 │第133 至14││ │署交字第1030085813號函檢送交│ │2 頁 ││ │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 │ ││ │注意事項第五點、第六點、第七│ │ ││ │點修正規定1 份 │ │ │├────┼──────────────┼────┼─────┤│乙證5 │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北│ 本院卷 │第143 至14││ │區臨時工程處第六工務段108 年│ │9 頁 ││ │11月15日濱北六段字第00000000│ │ ││ │11號函檢附系爭違規路口號誌時│ │ ││ │制表1 份 │ │ │├────┼──────────────┼────┼─────┤│乙證6 │原告108 年7 月17日違反道路交│ 本院卷 │第151 頁 ││ │通管理事件陳述單影本1 份 │ │ │├────┼──────────────┼────┼─────┤│乙證7 │機車駕駛人及機車車籍查詢各1 │ 本院卷 │第153 、15││ │份 │ │5 頁 │├────┼──────────────┼────┼─────┤│乙證8 │違規查詢及繳費查詢表各1 份 │ 本院卷 │第157 、15││ │ │ │9 頁 │└────┴──────────────┴────┴─────┘